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4〕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月6日
【附件】: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市减灾委办公室
3.3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4市减灾委应急办事机构
3.5专家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救灾装备准备
4.4人力资源准备
4.5社会动员准备
4.6安置场所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紧急应急措施
6.6组织救灾捐赠
6.7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的实施
8.5名词术语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遵义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制定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救灾工作方针及救灾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
(3)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依靠部队,整合力量。充分依靠和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自救和互救。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全市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4)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
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担任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民政局局长等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部队、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负责人担任。
3.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具体承办有关事务。
(1)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6)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查灾,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8)向省减灾委报告本市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传达省减灾委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9)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救灾应急工作事项。
3.3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对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市民政局。统筹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做好灾情上报、核查、评估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依法管理、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核报、备案,安排、争取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灾区粮食和建材价格监控,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援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建议。
市农业委员会。对农业相关损失进行评估,并组织安排部署灾区群众生产自救。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市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措施,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负责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电力调度;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负责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公路、水运部门,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应急气象服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信息,参与气象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搞好救灾项目的科研。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
市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遵义供电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电力保障工作,及时维修抢通因灾毁损供电设备。
电信遵义分公司、移动遵义分公司、联通遵义分公司。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通讯保障工作,并及时维修抢通因灾毁损各自通讯设备。
遵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及时维修恢复灾区广播、电视毁损设施。
遵义日报社、遵义电视台、遵义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日报驻遵义记者站。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
财保遵义分公司。负责及时理赔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
遵义军分区司令部。根据市减灾委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遵义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实施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
市慈善总会。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3.4市减灾委应急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设置安置及生活救助、查灾核灾、卫生防疫、生产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巡视、宣传、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组,作为市减灾委应急办事机构。
(1)安置及生活救助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财保遵义分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行蓄洪区受灾群众补偿工作。
(5)灾后恢复重建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行、电信遵义分公司、移动遵义分公司、联通遵义分公司、遵义市供电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广播电影电视局、遵义电视台、遵义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日报驻遵义记者站和遵义日报社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省、厅级以上领导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接收捐赠仪式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5专家组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市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核查、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市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4.2.1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根据各地灾害发生频度和救灾需求,建立以实物储备为主、以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协议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灾害发生,各类救灾物资源源不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4.2.2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力争12小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支付。灾害多发地区,县级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减灾委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实物偿还或费用补助。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高速路管理部门凭市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等费用。
4.3救灾装备准备
4.3.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3.2市民政局及各县、乡镇民政部门和人员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GPS等设备和装备。
4.4人力资源准备
4.4.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4.4.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4.4.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4.4建立健全与解放军、民兵预备役、武警、消防、公安、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4.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5社会动员准备
4.5.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5.2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4.5.3在全市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安置场所准备
各县(区、市)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做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省两级民政部门申请调拨救灾帐篷。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防灾减灾进社区、进村组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各职能部门应将风暴、大雨、冰雹等恶劣气候预警信息,监测预测的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火险、农作物病虫害等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减灾委和相关县(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乡镇个数、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乡镇数,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饮水困难大牲畜、;农作物受灾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倒塌居民住房户数、严重损坏房屋间数、一般损坏房屋间数;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救助饮水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取暖人口,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需维修住房间数、需维修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饮水人口、已安排饮水救助款;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数量、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取暖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款;已救助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复重建住房款、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已维修住房间数、已维修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按现行灾情统计统计制度要求2小时初报。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减灾委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之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减灾委及其办公室,要协调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灾情台帐。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因灾倒房户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和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含20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
(4)倒塌房屋800间以上(含800间)。
(5)6.5级以上(含6.5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6)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Ⅰ级响应(见Ⅰ级响应示意图)。
6.1.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收到灾情及时向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报告,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随时与受灾县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随时与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保持联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灾情和救灾减灾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灾害情况,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视情况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持。
(7)市民政局人员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a.由局领导带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b.在收到上级下拨的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待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县;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c.具体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d.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10-20人(含10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3万人;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0万人以上;
(4)倒塌房屋500-800间(含500间)。
(5)5.5-6.5级(含5.5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6)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见Ⅱ级响应示意图):
6.2.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收到灾情及时向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报告,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随时与受灾县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2小时向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联合办公。
(3)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督促县(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灾情和救灾减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5-10人(含5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2万人;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4)倒塌房屋300-500间(含300间)。
(5)4.7-5.5级(含4.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6)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见Ⅲ级响应示意图):
6.3.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收到灾情及时向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报告,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随时与受灾县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4小时向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局局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灾情和救灾减灾工作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在50万人以上;
(4)倒塌房屋300间以下。
(5)4.7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见Ⅳ级响应示意图):
6.4.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收到灾情及时向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随时与受灾县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灾情和救灾减灾工作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紧急应急措施
6.5.1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6.5.2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6组织救灾捐赠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及时组织救灾捐赠。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收单位和账号,设立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3)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4)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4)内容审核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救灾减灾信息发布。
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道路修复、人员运输、交通保畅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审核;涉及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的分别由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审核;未列入有关内容适情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核。
公开发布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遵义日报社发通稿。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对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重大灾情和救灾减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必要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进行。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助。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7.1.1荒情调查及报告
各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上报。
7.1.2救助方案制定
各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春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害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7.1.3救助方案实施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同时负责向上级申请补助。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助。
7.1.4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粮和救助金。
7.1.5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对受灾贫困地区的以工代赈等优惠政策。
7.1.6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群众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
7.2.1工作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7.2.3开展灾情评估。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4灾情稳定后,县级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在省级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政策和工作方案基础上,市政府制定全市方案,申请和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7.2.5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县级人民政府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民政、发改、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2.9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价格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8附则
8.1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1.1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1.2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8.1.3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的实施
8.5名词术语解释
8.5.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暴雨(雪)、洪涝、冰雹、大风、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5.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5.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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