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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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花岗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1日
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巷新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巷新公路),是遵义市高速公路规划中“二环”绕城一级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遵义市中心城区西部和南部的重要出口通道,该条道路的建成,对加快遵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巷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原则
主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征求项目区域所涉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与我市同类建设项目补偿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征收农民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收主体、征收机构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遵义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机构:由遵义县、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委托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人:遵义县、红花岗区境内,巷新公路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所需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遵义县、红花岗区境内,巷新公路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公路正线及联络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取弃土(石)场、搅拌站的征(占)用地及补偿安置(含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地面建(构)筑物、林地等。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1.公路征地(含公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2.公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3.公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附近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4.需要整体搬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公路征地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5.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公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6.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由所涉县(区)人民政府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和被征收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7.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由所涉县(区)人民政府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给于支持,迁改标准参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杭瑞、仁赤高速公路“三电”迁改标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遵府专议〔2010〕81号)文件单价执行,原则上以成本价予以补偿。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收人不因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收范围。
(三)保护耕地和林地,节约用地原则。征收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保护耕地和林地,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和林地。能利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地;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收补偿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以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以实际评估为基础,由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土地征收货币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三)房屋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4)执行;
(五)构筑物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5)执行;
(六)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附件6)执行;
(七)丛生竹和散生竹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丛生竹和散生竹补偿标准》(附件7)执行;
(八)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附件8)执行;
(九)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9)执行;
(十)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附件10)执行;
(十一)苗圃嫁接苗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附件11)执行;
(十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附件12)执行;
(十三)施工炮损补偿,按《巷新公路建设施工炮损补偿标准》(附件13)执行。
六、征收方式和程序
(一)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并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勘测丈量,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认真测算,经项目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镇(乡)、村、组等组织代表、涉地农户共同确认后,对丈量测算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核对无误后并签订补偿协议,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公路征(占)用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相应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迁建和安置的,由所涉县(区)国土资源局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对原建设用地不予以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公路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公路征地补偿总额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程序。
1.安置方式和房屋征收安置原则。被征收户的安置按照“货币补偿和分散安置、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应得的货币补偿和土地补偿等费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不计发临时安置费。
(2)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补偿是对被征收的房屋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由被征收人申请自行建房(安置对象为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分散安置时,其安置地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选择,宅基地面积由所涉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分散安置的被征收人,土地和规划手续由所涉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对被征收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
(3)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
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综合认定。擅自将原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从事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经营面积14元??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2.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1)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征收公告→丈量测算登记→公示→支付补偿→拆除交地等。
(2)征收公告。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征地红线图,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告示征收范围。
(3)丈量测算登记。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镇(乡)、村组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经项目业主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
(4)公示。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向被征收人公示实物丈量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或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协议一式三份。
(5)兑付补偿。协议签订后,执行货币补偿的,由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送指定的征收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6)拆除交地。协议签订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公路建设所涉及到的镇(乡),督促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离,向公路施工单位及时交地,并组织对征收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7)水田改旱地产值差价补偿。因公路施工截断灌溉水源,耕作道路,致使粮食作物季节性绝收,按遵府函〔2009〕245文件统一年产值标准,夏季作物按70%,冬季作物按30%补偿;灌溉水源、耕作道路在施工结束后无法恢复,致使水田改旱地的,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4倍作一次性补偿。
(8)其它问题。因公路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由施工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限时恢复,具体方案由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与建设业主商定。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使用和管理,依法由公路项目建设所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由所涉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用地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费用(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耕地占补平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所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建设业主按6400元/亩补助县(区)人民政府。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方案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呈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所涉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建设业主应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对应的标准,足额将社保资金拨付到所涉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四)所涉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关,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若没有补偿标准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征收补偿的,由所涉县(区)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综合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告遵义市城际环线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研究解决。
(五)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违法搭建、改(扩)建的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所涉县(区)住建、国土、工商、公安、供(排)水、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沿线下列相关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用地;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5.供(排)水、通信、供电等;
6.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予以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八)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涉县(区)相关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拆除:
1.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2.暂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3.有产权争议的。
本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遵义市城际环线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召集所涉县(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结合实际协商解决。
九、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巷新公路建设土地征收货币补偿标准.doc附件2巷新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doc附件3巷新公路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附件4巷新公路建设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doc附件5巷新公路建设构筑物补偿标准.doc附件6巷新公路建设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doc附件7巷新公路建设丛生竹和散生竹补偿标准.doc附件8巷新公路建设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doc附件9巷新公路建设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doc附件10巷新公路建设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doc附件11巷新公路建设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doc附件12巷新公路建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doc附件13巷新公路建设施工炮损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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