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绥阳县、正安县、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6日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以下简称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的一条纵线,是我省“县县通高速”的重要组成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南下出海的又一条便捷通道,在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中居重要地位。为确保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道瓮高速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与我市同类建设项目补偿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征收农民、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
(一)补偿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实施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对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使用土地的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县负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执行,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计算。
(五)征地补偿。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实施,道瓮高速遵义段宜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及多途径补偿方式进行。
1.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丈,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协调指挥部、国土部门、镇(乡)代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对丈量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建设业主按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对应我市的标准,即:《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足额将社保资金拨付到所涉县政府财政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道瓮高速遵义段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用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后新征收的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委托银行按照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七)统一征地工作。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征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国土、林业、农业、建设、交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镇(乡)级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征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在征地补偿费用外另行计列,其中省国土资源厅0.5%,市级指挥部0.25%,市国土资源局0.25%,县级指挥部2%。
(八)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使用和管理,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报经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
(九)水田改旱地产值差价补偿。因施工截断灌溉水源、耕作道路,致使粮食作物季节性绝收,按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夏季作物70?,冬季作物按30?补偿;灌溉水源、耕作道路在施工结束后无法恢复,致使水田改为旱地耕作的,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4倍作一次性补偿。涉及20亩以上的耕地须修建灌溉水渠,不作水改旱处理。
(十)耕地占补平衡。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业主委托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十一)其他问题。因项目建设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由施工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限时恢复,具体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部与建设业主商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被征收户的安置按照“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地上构筑物,林木补偿等分别按照《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房屋征收安置指导标准》据实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附件1、2、3、4、5)。
(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征收安置补偿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同项目建设业主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组织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执行。
(五)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三电”项目设施改迁,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参照遵府专议〔2010〕81号文件确定的三电迁改标准进行协调补偿。
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业主协商解决;市属及市属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
(六)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委托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征收工作组织机构。征收工作受项目建设业主的委托,在遵义市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房屋征收费用管理及工作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费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征收户。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其中3.3%下拨县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1.2%拨市指挥部做工作经费,其中0.2%由市级指挥部调剂使用,0.5%由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征收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召集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征收协议由项目业主与遵义市人民政府负责签订,遵义市人民政府再与沿线所涉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协议,由所涉县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协调指挥部负责征收工作。
附件:
1.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指导标准
2.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
4.道瓮高速遵义段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5.道瓮高速遵义段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6.道瓮高速遵义段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7.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8.道瓮高速遵义段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征收补偿费指导标准
序号补偿类别补偿标准(元/㎡)备注
一房屋征收补偿划地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
1框架结构550-600700-750
2砖混结构450-500570-620
3砖木结构420-470510-560
4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250-300310-360
5石砌结构青瓦屋面200-250270-320
6木瓦结构350-400430-480
7土木结构300-350370-420
8简易棚140
说明: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2.营业房:
(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
(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面积计算,集镇所在地12元/m2、月,集镇所在地外8元/m2、月,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2
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元/部120
宽带移户费元/户120
有线电视元/户260电视接收器可自行搬移、安装
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元/台300移机、安装
照明设施元/户500
自来水设施元/户600
灶台元/户400
燃气、电热水器元/户100移机、安装
附件3
道瓮高速遵义段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项目类别补偿标准备注
1装饰装修水泥清光20元/m2
2外墙漆30元/m2
3瓷砖35元/m2
4瓷粉3.5元/㎡
5瓷粉+乳胶漆10元/㎡
6墙纸5元/㎡
7木墙裙(高度1米左右)50元/㎡
8瓷砖墙裙(高度1米左右)20元/㎡
9电视墙70元/㎡
10吊顶(木架结构)45元/㎡
11石膏线条3元/m
12石膏板吊顶30元/㎡
13铝塑板吊顶50元/㎡
14塑料扣板30元/㎡
15地板60㎝×60㎝地板砖40元/㎡
1660㎝×60㎝以下地板砖30元/㎡
1780㎝×80㎝地板砖60元/㎡
18耐磨地板砖、水磨石30元/㎡
19耐磨抛光地板砖60元/㎡
20大理石、花岗石90元/㎡
21竹、实木地板60元/㎡
22拼花木地板120元/㎡
23强化、复合木地板50元/㎡
24金属门窗铝合金卷帘门100元/㎡
25铝合金门窗120元/㎡
26不锈钢防盗门100元/㎡
27防撬(防盗)门400元/道
28钢条防盗门30元/㎡
29包门门套120元/道
30三合板、椴木门套120元/道
31实木大门80元/㎡
32成品门100元/樘
33雕花门300元/樘
34窗套15元/m
35室内护拦木质30元/m
36钢条25元/m
37不锈钢50元/m
38铁花100元/m
39雕花玻璃厚度8mm以下(含8mm)120元/㎡
40厚度8mm以上160元/㎡
41固定柜壁柜150元/m
42吊柜(高700mm)以内70元/m
43装饰柜100元/m
44卫生洁具台式面盆260元/套
45浴缸400元/套
46蹲式大便器50元/个
47坐式大便器200元/个
48不锈钢面盆100元/套
49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15元/m
50明线3元/m
说明:1、装修5年以内(含5年)按标准的100%计算。2、装修5年以上按标准的70%计算。
附件4
道瓮高速遵义段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围墙
实心砖围墙元∕m3170
空心砖石围墙元∕m3150
浆砌石围墙元∕m315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元∕m370
堡坎简易围墙元∕m330
浆砌石堡坎元∕m3130
干砌石堡坎元∕m380
晒坝混凝土晒坝元∕㎡40
青石晒坝元∕㎡40
简易水泥地坪元∕㎡30
土质晒坝元∕㎡10
道路混凝土机耕道元∕㎡60宽2.5米以上,厚15cm以上,砂浆标号c30
人行道元∕㎡40厚15cm以下
沥青道路元∕㎡30
泥石道路元∕㎡10
农灌沟渠水泥、石灰浆砌砖、
石农灌沟渠元∕m3170以砌体计算
片石干砌元∕m395以砌体计算
土质沟沟渠元∕m315以挖方体积计算
水池、水窑、
粪池混凝土元∕m3140以容积计算
砖石浆砌元∕m390以容积计算
土质元∕m330以容积计算
沼气池沼气池(按容积计算)元∕m3400以容积计算
坟墓(含公益
性公墓费用)料石坟元∕座1500
毛石坟元∕座1000
土坟元∕座800
碑元∕块200
粮仓、烘房、畜圈、厕所、煤房砖混结构元∕㎡260
砖木结构元∕㎡200
木结构元∕㎡180
土木结构元∕㎡140
简易结构元∕㎡100
烤烟烘房元∕㎡300
附件5
道瓮高速遵义段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类别补偿标准备注
搬迁补偿费住宅房5-10元/m2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
营业房
10-20元/m2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10-15元/m2
临时周转过渡费按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月4-5元∕㎡计发,按18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搬迁奖励协议签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
5000元/户
协议签定之日起15-30日内搬迁完毕2500元/户
划地安置建房补助费6000元/户五通一平等
货币安置建房补助费3000元/户五通一平等
说明:不需要周转过度的不予支付临时周转过渡费
附件6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计量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板栗产前期元/亩2000-24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500-4200
盛产期元/亩8500-9600
核桃产前期元/亩2500-3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5500-6000
盛产期元/亩14500-156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产前期元/亩2000-24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5500-6000
盛产期元/亩12000-13200
柑、桔、橙、柚类产前期元/亩2000-24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4300-4800
盛产期元/亩10000-10800
脐橙产前期元/亩5500-6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7400-8400
盛产期元/亩18000-19200
杨梅、枇杷等产前期元/亩4300-48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6500-7200
盛产期元/亩14600-15600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产前期元/亩4000-48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6000-7200
盛产期元/亩14000-15600
油桐、油茶产前期元/亩1500-192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360
盛产期元/亩6500-7200
花椒产前期元/亩2000-2400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800-4200
盛产期元/亩8600-96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产前期元/亩2000-2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4500-4800
盛产期元/亩9800-10800
白夹竹、水竹产前期元/亩2000-2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600
盛产期元/亩7500-8400
杂竹产前期元/亩1500-18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500-3000
盛产期元/亩6000-6600
茶叶产前期元/亩5000-5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7000-7600
盛产期元/亩17000-18000
刺梨、无花果产前期元/亩2000-2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600
盛产期元/亩7400-8400
杜仲、黄柏产前期元/亩2000-2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4500-4800
盛产期元/亩9800-10800
桑园产前期元/亩2000-2400
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600
盛产期元/亩5500-6000
说明: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附件7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计量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松、杉、柏
胸径5厘米以下元/株5
胸径5—10厘米元/株15
胸径11—15厘米元/株30
胸径16—20厘米元/株50
胸径21-30厘米元/株70
胸径3l厘米以上元/株9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苗期元/株5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元/株2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60
盛产期元/株12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元/株2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00
柑、桔、橙、柚类苗期元/株10容器苗
产前期元/株4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00
杨梅、枇杷等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元/株3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25
盛产期元/株250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元/株3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漆树胸径6厘米以下元/株15
胸径6—12厘米元/株50
胸径12-20厘米元/株80
胸径20厘米以上元/株100
茶叶苗期元/株1.5
成长期元/笼35
竹胸径5厘米以下元/株4
胸径5—7厘米元/株5
胸径8厘米以上元/株15
其他杂树胸径3厘米以下元/株2
胸径3-5厘米元/株6
胸径6-12厘米元/株10
胸径13-18厘米元/株35
胸径19-25厘米元/株50
胸径26-30厘米元/株65
胸径31-35厘米元/株80
胸径36厘米以上元/株100
注: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550元/立方米;(2)杉木680元/立方米;(3)杂木(柏木、阔叶树)600元/立方米。
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附件8
道瓮高速遵义段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一、砖混结构房
1.房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
2.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每平方米补偿20元。
3.室内外墙轻微裂缝维缮刷浆,每平方米补偿25元。
4.主体墙身受损裂缝,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1.石棉瓦:大波型(1.8×0.6),每张补偿40元;小波型(1.8×0.6),每张补偿35元。
2.小青瓦受损补漏,每平方米补偿40元。
3.普通水泥瓦,每平方米补偿40元。
4.檩子受损更换,每根补偿120元。
5.橼皮断损更换,每块补偿20元。
6.木楼板受损更换,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1.更换檩子,每根补偿100元。
2.更换檩阁,每架补偿40元。
3.换草补洞,每平方米补偿30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1.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每平方米补偿50元。
2.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每平方米补偿65元。
3.瓦、檩子、橼阁等参照炮损补偿标准中第二、三款标准执行。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含室内粉刷),每米补偿80元。
六、普通照明线
1.进线4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6元。
2.进线6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8元。
3.进线10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10元。
4.进线15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14元。
5.进线25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20元。
6.更换木杆:每根补偿200元。
7.水泥电杆:每根补偿800元。
以上各类线、杆的补偿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3/4镀锌管:每米补偿20元(含配件)。
1/2镀锌管:每米补偿17元(含配件)。
塑料管:每米补偿10元(含配件)。
八、蓄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1.屋内外水泥地面裂缝:每平方米补偿20元。
2.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补偿18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补偿120元。
3.标准窗子(含玻璃、油漆):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4.铝合金窗(含玻璃、铝材):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5.门窗玻璃:每平方米补偿20元。
6.住宅堡坎(含浆砌、干砌、水泥沙浆嵌缝):每平方米补偿80元。
十、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放炮基本结束前由县(区)指挥部召集施工单位、镇、村协调负责人和受损群众共同协商处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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