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80号)精神,深刻汲取绥阳等地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为全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百天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专项行动,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推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通过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实现“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人人会疏散逃生”,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遵义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华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兴忠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成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赵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
1.工作任务
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工作,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特别是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要全面检查一遍,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对所有高层居住建筑要全面检查一遍,重点检查物业管理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的情况。对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全部检查一遍,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要针对辖区的“三合一”场所、“六小场所”和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2.工作措施
一是督促单位自查自改。各地要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迅速部署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是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2011年5月底前要100﹪完成全市已建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口”档案,同时新建高层和地下建筑同步建立档案;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对辖区“三合一”场所、“六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逐一排查。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存档备查。
三是发动群众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要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切实加强由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力度,确保有机构、有专人牵头开展各项农村消防工作。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
1.工作任务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法查处,填写下发法律文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消除。
2.工作措施
一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二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三是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是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停工整改。
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是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拘留。
七是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集中开展大宣传
1.工作任务
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广泛开展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和各种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大纲,因地制宜,周密策划,精心组织,确保每个系统、每个行业、每个单位都按计划和大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是全力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确保每个中小学本学期内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个学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灾逃生预案,并组织家庭成员进行演练;广泛开展“聘任社区消防宣传员”活动。每个社区的每栋住宅至少要聘请一名宣传员,落实职责,强化社区消防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楼内和小区内的火灾隐患。
三是强化媒体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级主流媒体,以字幕提示、公益广告、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宣传;协调各地主流媒体开设专栏、专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常识科普宣传;加强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黄金时段的消防宣传工作;增加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等消防常识宣传的频次,扩大受众面。
四是强化社会化宣传活动。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消防教育馆和所有消防站要全部开放,加大家庭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参观、体验;要利用消防宣传车、文艺演出、逃生疏散演练等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车站、机场、码头和高层住宅,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的位置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和使用方法的提示。
(四)集中开展大培训
1.工作任务
综合运用政府、单位、网络和社会培训力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全面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领导能力。
2.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通过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是熟悉和操作消防设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体员工开展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指导单位组织消防逃生演练;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提高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组织对保安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重点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职业的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
四是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消防培训。依托当地行政学院、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培训内容。
五是全面开展农村乡镇长、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按照对负责消防管理的乡镇长、村居“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的目标要求,由市、县公安机关分批组织对负责消防管理的乡镇长、村居“两委”负责人进行全面轮训。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落实责任到人,逐级签订责任状,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整改力度,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要积极协调发挥好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形成强大合力。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逐级明确目标任务,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加大行业执法力度,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消防监督管理的强大合力。
市公安局应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辖区住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抽调全市消防监督业务骨干成立攻坚组,深入各个县、区(市)进行专项行动指导帮扶。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当地政府,并下发督办通知单,督促跟踪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管理,对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进行审核,督促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建筑工地、城镇燃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抓好本系统消防工作的落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对依法应当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和项目,应在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筹建类执照除外)。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议,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对消防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市教育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手续作为办校、办园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教学内容;以“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为契机,开展“消防安全进学校活动”,确保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知识。
市旅游局应督促系统内列管的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消防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劳动、就业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制度。督促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部门、考核鉴定部门和就业培训中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卫生局应督促本系统内的各类医院、卫生所、防疫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应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从事运输经营的业户、车辆(含非法经营性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营运企业(车站、码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文体局、广电局应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4月8日-4月14日)。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和火灾形势,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人员、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宣传培训阶段(4月15日至6月25日)。各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的场所及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造册。针对检查的场所和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同时,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督查考核阶段(6月26日至7月15日)。市政府将对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区(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稳定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不力、动作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市政府统一部署,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建党90周年全市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依法整治,强化服务。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指导存在问题的社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请政府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长效机制。
(四)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地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做到边整改、边总结、边巩固、边提高。行动方案和行动总结分别于4月15日前和7月12日前书面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865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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