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遵义市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遵义市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31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遵义市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7日

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遵义市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至贵阳铁路(以下简称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规范铁路建设在我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确保铁路顺利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制定依据

(一)项目建设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77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0〕2855号);

3.《铁道部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12〕1063号)。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7.《贵州省国有土地管理条例》;

8.《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9.《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

10.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1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

1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0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政府。

(二)征收部门: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三)被征收人:铁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境内铁路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铁路正线、站场及联络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养护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取弃土(石)场、轨枕板厂、长轨铺架基地、搅拌站的征(占)用及补偿安置(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地面建(构)筑物、林地等(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1.铁路征地(含铁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2.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

3.铁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4.铁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附近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5.需要整体搬迁的企事业、学校、机关等单位在铁路征地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6.与项目建设相关联,铁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以上涉及铁路征地红线外的土地及房屋征收,由铁路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征收部门等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程序现场共同确定。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收人不因铁路建设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降低原有生活水平,或有所改善。同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收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渝黔铁路永久性征收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利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同地同价原则。房屋及征收地块的补偿,按同一区域内其他同类建设项目征占同类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或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五)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收补偿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以评估为基础,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执行。征地补偿总费用按照铁路建设实际征地面积计算,侍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贵州段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重大调整,应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征收方式和程序

(一)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和程序。为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实施,铁路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项设施迁建和农民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按照补差的办法进行。

1.货币补偿。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通过实施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对丈量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核对无误后(签订补偿协议)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铁路征地社保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建设业主按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对应我市的标准,即:《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足额将社保资金拨付到县、区政府社保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铁路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相应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迁建和安置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铁路征地补偿总额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程序。

1.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执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执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选择开发商修建期房安置时,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选择开发商,且安置房中标单价不能高于同一区位一般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市场单价。

②购置期房安置的,期房交房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在规定交房时间内的临时过渡费纳入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所增加的临时过渡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如因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影响安置房建设所产生的超期临时过渡费,纳入拆迁补偿费用。

③政府集中修建安置房的,建设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其规划建设的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不能高于同区位一般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建造成本。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执行货币补偿、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三种方式。

①执行货币补偿时,房屋按征收标准补偿,宅基地按本项目征用建设用地标准作价补偿。

②分散安置时,其安置地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选择,宅基地面积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③集中安置时,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20平方米。

④分散安置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0元/?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征收成本。集中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原则上采用分散安置的补偿标准执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使用于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因特殊情况突破补偿标准的,报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和铁路建设单位共同审定,计入征收成本。未经审定超出的投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

⑤经营性房屋可按照附表标准加上经营损失计算补偿费用。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制定。

2.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1)收征补偿工作基本程序:征收公告→丈量登记→公示→支付补偿→拆除交地等。

(2)征收公告: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征地红线图,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告示征收范围。

(3)丈量登记:由县、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牵头,组织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级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铁路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各留存一份)。同时,向被征收人征求补偿安置方式。

(4)公示:由县、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向被征收人公示实物丈量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或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铁路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各留存一份)。

(5)兑付补偿:签订协议后,执行货币补偿的,由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送指定的征收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6)拆除交地:签订协议后,县、区级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应督促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离,并组织对征收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向铁路施工单位及时交地。

七、征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帐户封闭运行,由市、县、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所委托的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多途径补偿按遵府办发〔2009〕148号文件参照执行。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几个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三是为被征地农户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二)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房屋征收资金分类使用。房屋征收资金分为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和其他费用三类。

(1)补偿资金用于兑付给被征收人。

(2)工作经费用于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工作的经费开支

(3)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征收与拆迁调查、评估、公示公告、审计、验工计价及办理修建安置房屋报建和林木砍伐手续等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列。

2.征收资金拨付程序。各类补偿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人”的管理方式,由铁路项目业主按征收计划将所需资金划入遵义市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指定的银行专户,再由遵义市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各县、区征收资金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分别拨入各县、区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指定的银行专户,最后由县、区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向银行提供补偿清单,通过银行直接兑付到被征收户。

其他费用由项目业主按照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审批额度拨付到遵义市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实际发生额支付给相关中介机构和服务单位。

(三)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按照省主管部门审批额度拨付到遵义市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再由市指挥部根据各县、区工作经费预算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拔付到县、区指挥部统筹使用。

(四)征收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收资金。

征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审计,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八、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施工临时需占用的取弃土(石)场、轨枕板厂、长轨铺架基地、搅拌站、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遵市国土资发〔2009〕216号)和《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的通知》(遵市国土资发〔2012〕102号)执行。

工程完工后,经项目业主、指挥部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认定,确实不能复垦的土地,可按永久占地进行补偿。

九、耕地占补平衡

渝黔快速铁路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按属地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委托所涉及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占补任务,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

十、其他

(一)铁路建设征地必须依法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指挥部统一实施征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国土、林业、农业、财政、建设、交通、公安、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铁路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及地类补偿差额进行补偿,具体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与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商定。

(三)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把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关,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若没有指导标准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征收补偿的,及时报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由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报告省铁建办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本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红花岗区、汇川区、桐梓县、遵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和当地的同类项目实施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主管部门、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备案。

附件:

1.渝黔快速铁路遵义市境内永久性征收土地的货币补偿标准

2.渝黔快速铁路遵义市境内临时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3.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被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标准

4.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5.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6.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普通住宅房屋安置补助及奖励指导标准

7.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拆迁地面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8.渝黔铁路遵义市境内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渝黔快速铁路(遵义市境内)永久性征收土地的货币补偿标准.doc

http://cms.zunyi.gov.cn/zfxxgk/zfxxgk/manage/infoissue/download.jsp?id=2013030623200&name=%E6%B8%9D%E9%BB%94%E5%BF%AB%E9%80%9F%E9%93%81%E8%B7%AF%EF%BC%88%E9%81%B5%E4%B9%89%E5%B8%82%E5%A2%83%E5%86%85%EF%BC%89%E6%B0%B8%E4%B9%85%E6%80%A7%E5%BE%81%E6%94%B6%E5%9C%9F%E5%9C%B0%E7%9A%84%E8%B4%A7%E5%B8%81%E8%A1%A5%E5%81%BF%E6%A0%87%E5%87%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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