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三府〔2014〕102号
颁布日期:201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区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安置区,是指因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实施城边(中)村改造和新农村综合改造项目,安置被拆迁房屋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设的住宅安置小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安置房(地)的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实施城边(中)村改造和新农村综合改造项目,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模式及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安置区的规划建设。

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而建设的城镇居民安置房的建设及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监管部门】安置区建设按照区镇为主的原则,由各区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各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区用地选址、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人防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指导安置区的建设,支持区镇政府办理规划审批、用地报批、项目报建及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五条【安置原则】征收集体土地,以政府出资统一建设安置房置换被拆迁房屋产权为主,特殊情况采用单独划拨宅基地安置的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农户进行安置。

第六条【安置房安置模式】城镇主城区及特定地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安置被拆迁农户的,根据安置区用地情况及专项规划要求,采取建设多、高层公寓或低层联排式住宅进行集中安置,不再实行划拨宅基地方式安置。

特定地区,即指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开发区域、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等。

第七条【安置房标准】以安置房进行安置,选择多、高层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或5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加1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安置;选择低层联排式的,按每人5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安置。产权置换后每户产权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并不低于120平方米。

拆迁农民家庭合法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安置标准但未超出27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的130%给予房屋补偿;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则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合法居住房屋面积不足于置换每户最低安置标准的由政府无偿补足。置换为安置房的合法居住房屋面积已经获得房屋附作物补偿的,原已补偿金额应缴回市财政。

涉及征收农村集镇商业铺面,符合安置条件的,可在商业安置物业分配时给予优先选择权利。

第八条【宅基地安置条件】主城区及特定地区以外,因单独选址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村土地而搬迁的农户,符合安置条件的,考虑到农民实际生产需要,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规定标准对合法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后,可以划拨宅基地、由农户出资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九条【宅基地安置标准】以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按照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划拨宅基地进行安置。被拆迁户一户多宅且均被拆迁,符合安置条件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

第十条【货币安置】鼓励家庭成员已外出务工、且有固定住所的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其合法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身份界定】拆迁安置户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核定。拆迁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地安置户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身份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且在村(居)民委员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送区镇政府审核批准。土地征收时具备宅基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可分户申请安置。

(一)被征地安置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户籍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2.被拆迁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属于农户依法取得且属于家庭拥有的唯一宅基地(不含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老宅)。

3.一户多宅的,全部宅基地均被拆迁征收。

(二)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村民义务,具有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

2.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家庭成员中户口未登记的农业人口人员。主要包括:出生未登记人员;婚姻迁入人员;嫁入未迁入人员;未入户的入赘女婿;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而未入户人员。

3.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大中专生。包括在读大中专生;毕业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

4.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家庭成员中现役军人及复退军人。即现役军人中的士兵及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退伍后未被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退伍军人。

(三)安置户具备条件及安置人员应具备条件中如本办法未规定的,应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后,报区镇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安置计划】区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范围内被搬迁农民的安置。应依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需要制定安置区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规划、国土部门落实安置区的用地选址。

第十三条【选址原则】征地拆迁安置区的用地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优先考虑搬迁农民的安置问题,将拆迁安置区及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安排作为规划研究的重要内容,根据区域搬迁安置需要,按照就近、集中、便利的原则,预先安排安置用地,明确安置用地的位置、规模及建设条件。

为了保障被拆迁农民利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民生优先原则,安置房用地选址应在城镇规划用地区范围内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规划修改】规划预留的安置用地和留用地不得随意挤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安置区用地及留用地的地块用途调整前需按《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报批,如经批准调整的,应保证区域规划安排的安置地总规模不减少。

第十五条【建设规划】区镇政府应依据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的原则组织安置区的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并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置区用地】安置区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手续。以安置房模式统一安置的,安置区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应,统一登记在区镇政府或国资公司名下,待安置房统一分配至拆迁安置户后,再按规定以房屋分摊土地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使用权一并登记在各拆迁安置户名下。安置区内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除安排作为安置物业的以外,产权均属于政府所有,并应按规定安排使用。其中经营性物业的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的管理及维护。

以宅基地模式安置的,优先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镇政府负责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完成三通一平后划拨给拆迁户使用。并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宅基地管理规定由农户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用地保障】根据安置区建设需要,可将安置区配建可作为大宗土地出让的竞价条件。由土地竞得人出资、出地配建,也可由市政府出地、土地竞得人垫资配建后由区镇政府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第十八条【安置房报建】安置区建设按基本建设审批环节进行,依法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以宅基地安置的,除按《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规定程序外,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和《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报建。

第十九条【建设质量】安置用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竣工资料综合验收并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经费】安置区建设资金或回购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投资计划,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成本从土地收益中支出,也可以通过将安置区建设、坟墓搬迁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策划成土地储备项目进行贷款解决。各项规费收缴按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城边(中)村改造和新农村综合改造项目中已将征地拆迁安置成本统筹于整个项目成本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遵循社会化管理原则。安置户搬迁入住后,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出资代缴。

第二十二条【限制私建】未经依法批准,拆迁户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地对象责任】征地土地征收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发放,安置房已经按规定建设且依法分配使用,被征地集体或个人仍阻扰土地征收的,区镇人民政府可申请采取措施,组织先行进场施工、平整土地。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拆迁户安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兜底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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