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崖城镇辖区内部分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崖城镇辖区内部分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3〕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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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崖城镇辖区内部分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崖城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征收崖城镇南山村部分集体土地及收回崖城镇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为了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宗土地位于崖城镇四马东侧。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面积约674323.35平方米(合约1011.4850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征收及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崖城镇负责组织实施该宗用地上的青苗清点、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崖城镇应核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并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根据你局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为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征收位于地块,属于村委会小组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及土地权属清楚,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准确。
二、同意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
三、接受三亚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以货币方式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对拟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确认数量和补偿标准没有异议。
五、你局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收悉,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无异议。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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