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岸城中村改造和湿地公园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岸城中村改造和湿地公园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2〕3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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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岸城中村改造和湿地公园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府办〔2012〕307号
河东区管委会、吉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征收河东区东岸村委会、月川居委会和吉阳镇荔枝沟居委会部分集体土地及拟收回河东区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和吉阳镇荔枝沟居委会部分国有土地作为东岸城中村改造和湿地公园项目用地。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调查四至及面积:该项目用地拟改造范围以迎宾大道为界分成南北二部分,总面积约1953471.75平方米(合2930.19亩)。其中,北侧地块面积1888548.43平方米(合2832.81亩);南侧地块面积64923.32平方米(合97.38亩)。具体的征地拆迁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为做好该用地拟征收及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河东区、吉阳镇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对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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