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补充意见

安政〔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切实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安政文〔2004〕23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安政文〔2008〕70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的模式

城中村改造在实行“市场开发运作、社区自主改造”模式的同时,可实行“区政府统征储备土地”的模式,并鼓励各区政府积极探索和创新其它改造模式。

实行区政府统征储备土地模式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政府垄断已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用地以内的一级土地市场,并实行统征储备,按程序进行出让。即由区政府将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统一转为国有土地,由区政府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并对拆迁户按政策妥善安置,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收储,市国土局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收益区级分成部分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形成的亏损(即:拆迁→招商→出让→开发的改造模式)。

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编制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编制城中村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按城市总规予以审批。据此,区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并完成报批前的公示、论证、评估等所有法定程序,用于项目的前期测算和招商工作。

对于投资商有意向改造的城中村,区政府应在兼顾投资商和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并按照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和土地出让测算方案,经市发改、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共同审定,作为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的依据。

三、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管理与处置

(一)实行“区政府统征储备土地”的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按“一项目一报批”的方式,在各辖区内统一平衡,以丰补欠,用盈利项目弥补亏损项目。城中村改造招拍挂时应明确弥亏金额,中标方新提出的亏损不予支持。

(二)各区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隶属区国土局,业务上受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主要负责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即对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统一由市国土局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城中村现状村民用地土地收益全部归区财政,现状村民用地之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储备土地清算时,优先补偿区级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净收益实行市、区两级五五分成。

(三)各区政府分成的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除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形成的亏损外,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村民劳动就业、福利保险,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和15米以下街坊支路建设,不得用于任何部门工作人员经费和平衡区级财政预算。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征地项目,仍按现行区片地价执行。

(五)跨区土地交叉问题,由各相关区政府协商解决。

(六)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区政府负责办理委托,市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并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土地确需采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安阳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建设与拆迁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村民的拆迁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相邻两个村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并村安置”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提高土地效益。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优先建设村民安置房,再进行商业开发。也可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旧村,建设安置房。

安置房建设主体工程未完成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三)安置房建设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建的村民安置房,按照商品房形式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具体事项由各区政府负责。

(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规划、建设、验收”三同时的方法进行。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投资商负责修建;小区外配套设施建设由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按照职能划分,由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负责修建。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联审、联批、联办”的办法,按照“一站式”办结的要求,由市旧城与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牵头,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制定审批程序实施细则。

(二)凡未经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评估、论证等环节,一律不得加入城中村改造审批程序。

六、城中村改造的保障机制

(一)市将城中村改造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实行市领导包区、区领导包项目,市、区各相关部门包具体工作的分包责任制;市旧城与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服务、协调和督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各区政府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工作。

(三)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凡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要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并纳入城建三年计划项目督导范围,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四)市政府对按期完成任务、做出重大贡献者将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被动、未完成各项任务者,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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