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10〕97号
颁布日期:2010-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焦政办〔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日,针对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通知》(豫政明电〔2010〕6号)。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

各县(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09〕46号)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征地批准后要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不得强行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报批征地前预缴征地补偿款,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县(市)区政府在报批征地前必须明确拆迁安置方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困难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市重点项目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带头严格执行征地相关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

目前,我市旧城改造和经济建设项目多,拆迁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从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出发,合理有序地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拆迁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包括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拆迁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到“政策不完善不拆,宣传不到位不拆,安置不妥当不拆,当事人思想不通不拆,矛盾隐患不排除不拆”。拆迁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立项资料。

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立项条件。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程序运作。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拆迁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的补偿安置能力的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符合《条例》和《办法》的各项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禁止临时组建的“指挥部”或“办公室”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对开发经营的拆迁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协调,不得参与拆迁具体事务。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在作决策、上项目时,要组织多方论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进一步强化信访评估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因决策不民主、不科学而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在第一时间把事件控制住、处置好,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四、切实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坚决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县(市)区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明确政府分管责任同志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对所有拆迁项目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通知转发至乡、镇、办事处,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日,针对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

各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市、县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前要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征地批准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征地补偿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在报批征地前预缴征地补偿款。2010年年底前要在全省实行征地补偿款预缴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市、县级政府在报批征地前必须明确拆迁安置方案,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拆迁安置未落实的或者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省政府将不予批准征地或上报国务院审批,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省重点项目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带头严格执行征地相关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

各地要从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出发,合理有序地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拆迁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包括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拆迁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实施拆迁。拆迁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立项资料。

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立项条件。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运作。要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拆迁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的补偿安置能力的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符合《条例》的各项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禁止临时组建的“指挥部”或“办公室”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对开发经营的拆迁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协调,不得参与拆迁具体事务。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各地在作决策、上项目时,要组织多方论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强化信访评估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因决策不民主、不科学而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在第一时间把事件控制住、处置好,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四、切实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坚决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级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明确政府分管责任同志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对所有拆迁项目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辖市政府要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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