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9〕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日

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及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继承和流转经营,并依法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2)没有确权到户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按人口折算,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对不宜分户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3)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或流转合同未到期的,采取“期权分山、利益分成”的方法进行改革;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先依法进行纠纷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依法核(换)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经营权的,按照承包合同明晰产权,依法申请登记,核(换)发林权证。

(5)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区域内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前必须取得林权证,未办理林权证的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获得所有权凭证后,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方可向其他经营者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流转的收益70%以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规范印制示范文本,发给各县市区使用。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完善合同;对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或长期抛荒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落实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目标

2009年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4月5日至4月15日)

主要任务是:建立机构,广泛宣传发动,分级开展林改政策和林业业务知识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改工作方案。

2.勘界确权阶段。(4月16日至8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并进行登记和绘图,公示勘测结果,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改革方式。

3.建档发证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主要任务是:在对勘界确权结果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建立林改档案。

4.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是:在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全面实施林业生态县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法制、信访、档案、金融保险、新闻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合力。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政策研究、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实行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并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森林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地林木管理,严防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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