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完善我市现行的保障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及周边地市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或责任目标,完善政策,加强督导,强化责任,把被征农民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好、落实好,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开封做出积极贡献。

(一)社会保障工作适时跟进

当农村集体土地确定被征收为国有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文转发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跟进,根据实际征地情况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每一宗征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要建立详细的保障工作基础资料档案;若被征地农民有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应制订社会保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名称、征地面积及所属村组、用地方应缴纳实施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数等。属于市政府征地的,社会保障方案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核定保障对象和核拨保障资金的依据。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保障资金谁征地谁负责

1.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属于市级土地收益征地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县(区)土地收益征地的,由县(区)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两级按比例共享土地收益征地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征地获得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用地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将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三)经办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经办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核拨和发放的监管工作。

二、加大保障工作力度

(一)落实征地养老补贴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征地养老补贴,按照当地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若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核准可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保障待遇,应严格按照各行政区划的保障标准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使被征地农民的隶属地发生变动的,按照新划入地的保障标准执行。

(二)落实各项保障资金

1.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应分别按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和其它收入性资金须先进入各级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入户,月末归集到财政专户(政府补贴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每月的支出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拨入本级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出户。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市、县(区)各自征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和其它收入性资金中尚未使用的部分,其拨付、使用和管理均应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保障资金预警机制。当保障资金发放将要出现缺口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前预警,即按照申请当月的支出总量提前3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到本级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出户。

保障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同时再预拨2个月的资金量,以确保支出户内存有不少于2个月的周转金。

3.市级承担的保障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由市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每一宗征地,自市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由相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开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申请表》,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拨入相应县(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入户。

(2)政府补贴资金。当保障资金收不抵支时,相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只能申请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及时下拨到相应县(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县(区)申请市级保障资金,需提供每宗征地的政府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核算单位(村组)的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单,土地核算单位的土地台帐以及需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册和乡村两级的公示材料等。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册须经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对于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人社、财政及相关部门等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市政府征地或必须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宜,应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稳妥解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2010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17号),其后各县(区)结合实际,各自推出了一些保障办法,这些“老办法”与市政府的新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为了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接续,实施“老办法”的县(区)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予以过渡,即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执行“老办法”,尚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老办法”参保,也可按新政策参保。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审核、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农林、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监察部门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征地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五、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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