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洛政〔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洛政〔2015〕17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以下简称“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洛阳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

四、征收范围:东至伊河大堤,南至龙门桥,西至龙门中街,北至龙门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五、征收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征收现场办公地址:龙门中街联通公司二楼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指挥部(联系人:王建斌联系电话:6598128613937979987)。

附件: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建设项目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项目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做好龙门石窟西北入口及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龙门石窟西北入口生态区中轴线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伊河大堤,南至龙门桥,西至龙门中街,北至龙门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确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面积为准。

2.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征收房屋,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1.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注明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注明为商业用地的,按商业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超出权证部分,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2.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企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

(四)其它类型房屋的性质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提供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土地使用权收回)。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房屋补偿

本次征收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房屋补偿价值按评估价计算,对房屋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分户评估价计算。

其公式为:房屋补偿总额=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

(二)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可以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标准执行,也可选择按照200元/平方米打包补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600/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标准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三)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及补贴

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否则,取消以下奖励。

1.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搬迁面积奖励。

2.在规定签订协议期限内,前15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第16—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第30—45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超过45天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搬家交钥匙期限内,前10天腾空交付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第11—20天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第21—30天腾空被交付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超过30天腾空交付房屋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附则

(一)该方案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两项政策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企业和单位。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违章建筑、私搭乱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行有奖举报。在征迁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另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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