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安乐镇、古城街道办事处、李村镇3个镇(街道办事处),聂湾村、焦屯村、新民村、杨湾村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47.3739公顷,其中农用地46.1461公顷(耕地24.5165公顷)、建设用地1.227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3〕12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安乐镇聂湾村集体土地21.6587公顷,其中农用地20.4309公顷(耕地0.0503公顷、林地19.4117公顷、其他农用地0.9689公顷),建设用地1.2278公顷;古城街道办事处焦屯村集体土地0.1426公顷(全部为林地)。四至范围: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公路,西至公路,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公路,北至水工建筑用地。拟作为商服用地。

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7.238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69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435公顷);杨湾村集体土地18.334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7.77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62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耕地,西至杨湾村耕地,南至杨湾村、新民村耕地,北至杨湾村、新民村耕地。拟作为居住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3251018)、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5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洛龙区政府和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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