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政〔2013〕26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经市政府研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
(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调整容积率申请后,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政府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受让人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三)政策明确要求收回或纳入土地储备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洛阳新区范围内报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容积率调整的规划条件,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和市政府批准调整时点函告市国土资源、住房建设部门。
五、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经规划审批后,除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形外,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审批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批的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参考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经集体决策确定提高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补缴出让金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补缴出让金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税费;逾期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或滞纳金,税务部门收缴税费滞纳金。
六、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出让金发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登记和施工许可、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等手续。
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予以处理。需要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的,在违法建设单位履行完毕处罚决定后,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研究保留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在项目完工验收时,属于规范标准不同(如阳台面积、保温层计算)或测量、施工误差引起的实测面积增加,不视为容积率调整,不予处罚。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实,且认定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规划、住房有关手续,补缴出让金额的计算日期以规划部门批准日期为准。允许误差范围以《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为准。
九、2011年12月2日之前,经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调整项目,以批准调整的日期为评估期日,评估新旧容积率条件下市场地价差额,同时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容积率修正测出新旧容积率条件下修正地价差额,择高作为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确定补缴金额。
十、2011年12月2日以后,经市政府批准的容积率调整项目,核算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时,按下列方法测算: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市场楼面地价×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建筑面积
市场楼面地价按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评估期日以原出让方接收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申请的日期为评估期日。
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十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出让金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