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展业管理与服务,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洛阳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展览、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非政府例行工作会议、节庆及文化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展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展会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展会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全市会展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政策环境进行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展会期间,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实行联合办公,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统一协调解决会展活动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会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全市会展业的战略规划、行业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备案登记;负责重点品牌展会的申办和引进;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会展企业(协会、商会)做好会展工作;按照展会的性质和内容,负责征求和协调相关部门意见;指导市会展中心及市区其他会展场馆的会展业务工作;做好会展业年度表彰奖励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许可和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涉外经贸展会的审批、协调和管理。

市创建办、城管局负责市区展会活动期间城市综合环境的整治和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展会活动的医疗综合协调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消防、电力等部门,做好展会舞台、展台等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监管。

市会展中心等场馆管理单位负责场馆设施的提供、消防安全、卫生保洁以及水、电、公厕的保障等,并协助承办单位办理展会备案审批手续,主动为承办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在市区举办展会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会展业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各项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展会秩序维护工作。

市会展行业协会是全市展会活动的行业组织。围绕“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基本职能,配合政府做好对会展行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承办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展会活动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协调展会举办事宜时,应按照“保护原有品牌展会,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展会,积极引进国家(省)级展会,鼓励办展单位培育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展会”的思路,对各类展会进行数量、类型、时间的有效控制和协调。

第五条实行展会计划提前申报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协会),每年11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度展会活动举办计划报市会展办,由市会展办组织有关专家评估预审后,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年度市政府重点扶持会展企业和重点支持展会项目;每年5月底以前补报当年下半年展会活动举办计划,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报。对临时提出的确需市政府支持的展会项目,须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书面申请,经市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会展办应当及时将拟办展会信息在其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公布。

第六条严格展会审批程序

(一)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须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河南”、“全省”等字样的展会,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化、艺术、体育等专业项目依法须持有国家专业管理部门同意举办的文件;国际经贸展览会依法按《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会展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执行;综合性涉台活动依法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对确需市政府举办的展会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需市政府申办、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展会,由市级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书面请求,经市会展办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责任部门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和展务安排工作。需由市政府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举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能够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申办企业具有办展资格;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公司)或省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三是对洛阳支柱产业或服务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四是必须有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单位或责任部门;五是展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七条实行展会登记备案制度

(一)凡在我市举办的展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到市会展办登记备案。

(二)以下范围内的展会活动,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三个月前到市会展办登记备案:一是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洽谈活动;二是在我市举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以下类同)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为五个国家(地区)以上代表参会,参会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其中境外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会议;全国性会议为有国家领导人或部委领导出席,参会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会议;区域性会议为四个平行地区、城市参加且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会议〕高峰论坛、研讨会、学术会、年会等各类综合性、专题性会议;三是在我市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各类综合性或单一性节庆、文化活动等。

(三)办理展会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是举办展会活动备案登记表;二是展会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举办规模和目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地点、招商宣传推介、资金预算、子项目实施等内容。方案要求具体、周密、完整、有创意,并有操作性;三是项目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包括项目承办单位举办项目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资金情况,企业情况;四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同意展会活动举办的意见、批复或相关说明;五是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的函件。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确认的正式文件,或上述单位合作举办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六是对外招展招商资料样稿;七是场馆租用协议(意向或正式协议)或场地使用预留证明等;八是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四)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根据展会活动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对于规模相近、题材相似的展会,按照“计划内展优于计划外展、已举办展优于新申办展、全国类展优于地方类展、规模展优于小型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展会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协调。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对以下展会备案:一是与已举办的展会活动主、次名称关键词相同或相近的展会活动;二是与已举办的展会活动的主体招展范围相同的展会活动;三是与已举办的展会活动的主要参展商品、技术、活动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展会活动。

第八条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举办单位在组展、办展过程中,应诚信、守法,认真做好展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并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和招展活动。展会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与所举办的展会名称、展会主题、展会范围、展会时间等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地址、时间、范围等事项,或者取消展会活动时,应立即向市会展办报告,并及时对外发布。由此造成的纠纷、不良影响和损失由举办单位承担。招展、招商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变更展会名称、展会主题、展会范围和展会时间等。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展会举办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展会“谁举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展会承办单位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主办单位履行安全保障管理责任;市公安、安监、住房和建乡建设、质监、消防、供电、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一)展会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场馆提供单位在租赁展会场馆时,应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展会期间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为展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严格展会的安全审批。举办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前20天办理展会的安全审批,提供展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否则不予审批。

(三)展会期间需施放气球的,须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及飞行管制部门审批,并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作业;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四)展会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事先经过燃放地相应的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须经燃放地相应的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燃放单位和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需安装(搭建)临时设施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要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安装(搭建)单位资质和专用设备检测检验证明文件。

第十条举办大型展会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将举办展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城管、公用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展会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举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商请其驻会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展会信访投诉事宜,按“谁申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其中,市政府举办的展会所涉及的信访投诉事宜,由提出申办展会的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协调处理;其它展会的信访投诉事宜按展馆属地管理原则处理。展会期间,在展会场馆发生与展会无关的群众性择机上访事件,由举办单位引导其到各级信访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维护会展业良好秩序。

第十三条从严控制邀请领导出席展会活动。除市政府举办的展会外,其它展会原则上不邀请国家、省和市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统一安排。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邀请省领导人出席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做好展会统计工作。在市区举办的展会,举办单位须在办展结束后15日内向市会展办报送会展工作总结,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展会规模、参展人数、成交金额、营业收入等)。在各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展会,各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情况并报市会展办。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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