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9〕12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整全市工业布局,改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鼓励、扶持市区(东城区,下同)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指三门峡工业园或湖滨工业园,下同),现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集约节约用地,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留出第三产业发展空间,促使工业化、城市化协调推进,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在三门峡市区范围内的现有各类工业企业。

(二)原则

1.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聚集发展。

2.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向三门峡工业园聚集发展;湖滨区区级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向湖滨工业园聚集发展。

三、财税体制

搬迁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实行搬迁后属地管理。税收和非税收入以正式搬迁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等于或大于基数时按基数,低于基数时按实际收入,作为企业原归属地财政收入,通过年度财政结算划归原归属地财政。

四、政策措施

凡搬迁到三门峡工业园或湖滨工业园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搬迁实现产业升级改造的,按照新批准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在土地价格、费用收取方面享受园区同期入园企业的最大优惠。

(二)企业搬迁后,企业原使用的工业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属于划拨用地的,按规定权益标准收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照评估价收购,其中改制及破产后企业按照破产及改制时土地评估的转让价收购。

(三)企业搬迁时,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基本设施,市政府按评估价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对原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补偿以及对企业搬迁的扶持。

补偿资金和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土地改变用途后净收益的70%,也不能超过新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对改制时因享受优惠政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和扶持资金超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作为财政无息借款由搬迁企业使用,待企业发展壮大后予以偿还。

政府的补偿扶持资金,改制和破产后企业优先用于支付企业破产和改制后未支付完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其次用于提高产能和设备技术水平。

(五)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汽等基础资源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汽单位和环保部门按原指标转移到搬迁新址,不另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费用缴纳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优惠。企业所需排污指标可利用原排污指标。

(六)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规模在原建设规模内的给予减免,超出部分除上缴上级部门的部分外,地方部分予以免除。

(七)对搬迁后实施环保治理的,优先安排环保支持资金;对企业搬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企业搬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

(八)凡搬迁到工业聚集区的企业,管理机构要安排专人联系搬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项目报批、环评、项目征地等各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九)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的交易过户等有关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十)搬迁企业在税务、劳动保障等方面要接受迁入地的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地不变。

(十一)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解除抵押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解除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土地的补偿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企业搬迁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申请,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方案、原址土地使用权变化后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决议等相关文件。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3.搬迁企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按照管理权限,到迁往地办理手续。

4.企业搬迁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其结果报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市级及市级以上搬迁企业土地补偿款、拆迁建筑物的补偿款和搬迁扶持资金的拨付,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规定的投资概算,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审核后,市财政局核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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