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即日起60日内,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08年印发的《新乡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新政办〔2008〕14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家、专业综合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果断处置。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申请增援,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协助。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监测工作。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3.5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6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注:以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4.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Ⅱ级(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Ⅲ级(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Ⅳ级(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划分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1.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新乡供电公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1.2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
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应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和事故调查组等现场抢险处置小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市有关救援力量等。
2.2职责划分2.2.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展趋势,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给予补偿。
2.2.2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1)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市住建委: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槽﹙罐﹚车、货运、客运车辆、水上交通工具等抢排险设备;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修复和保障。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7)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8)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9)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
(10)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1)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搜救人员,抢救物资。
(12)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和抢排险临时需要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3)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4)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3)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4)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
3信息报告及先期处置
3.1报告程序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政府报至市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后1.5小时。
3.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物品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总指挥提出建议。
3.3.3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3.4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拨打119、110、120电话请求紧急救援。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可能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程度向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事故情况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级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部门预案的,建议由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确保组织到位、队伍到位、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故。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发展趋势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应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
当遇到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路线、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避护场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检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4.12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9个专业组:
(1)综合协调组: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和较大事项协调等。
(2)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抢修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4)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社保、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信息新闻组: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构筑新乡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强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援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应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易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应急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对应的部门预案内容,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预案的训练和演练。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练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预案完善
7.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子预案的制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应当自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7.3日常值班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检查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事迹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3)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25日颁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144号)同时宣布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