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1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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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精神,切实做好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为主、优先发展林业产业的方针,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利益调节,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益平等共享原则。集体林木和林地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多种形式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木的权益。二是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凡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林业责任制形式要予以维护。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形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实行四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县、乡、村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五是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村民、城市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集体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工作目标:2010年力争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明晰产权率达100%,林权发证率达85%以上。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权责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加快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分、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明晰产权主要是借鉴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原则上实行均山均林,宜分则分,先分后联,先分后转。
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
对部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木和成片宜林荒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承包经营方式。依法将林地林木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其中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营主体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承包费原则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造林绿化基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造林绿化整地挖穴、种苗、管护等补助。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将收益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依法完善相关流转手续。对于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的,合同期满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均股落实初始产权,统一流转经营权,流转收益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个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林地收益分成的,收益部分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采取均分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
(三)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和林地股权证,做到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尚存在林权纠纷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
(四)放活经营权。商品林、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租地营造商品林的商品林经营者,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林业产品自主销售,按规定享受相关林业优惠政策。被划为公益林的,按公益林管理,公益林经营者应和集体林地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并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五)落实处置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有序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对已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处理,凡是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市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规定,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在进一步完善辉县市林业要素市场和延津县活立木交易中心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原阳县林业要素市场,为森林资源流转搭建平台。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公共财政制度。市、县两级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推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财政厅、省银监局、省保监局、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郑银发〔2009〕214号)的贯彻落实。立足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办法以及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在林权抵押贷款起步阶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编制森林保险方案,稳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引导保险企业开发与林业相关的保险产品,推进森林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延津县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探索发展商业性森林保险险种。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
(五)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各地依法组建各种类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并在政策、资金、税收、技术及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准备阶段。(2010年3月——5月)一是对各村森林资源现状进行调查。二是查阅文书档案,如台帐、合同等;对已经流转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如自留山、林改以前已流转的山场、“四荒”拍卖、个人造林及林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收集汇总,登记造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集体山林经营状况,了解群众对林改的想法和意愿之后,制定具体方案待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二阶段:确权发证阶段。(2010年6月——11月)对未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乡镇政府要组织乡、村勘界组织和各行政村或拥有林权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成的林权登记工作小组,将集体林落实到户,核实林权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林权登记工作小组在县直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绘,并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登记及资料整理、上报。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部门,经林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林权登记基础材料录入微机并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阶段。(2010年6月-12月)积极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在林改过程中不断发现、培育典型。建立不同类型的落实改革政策措施示范区,探索林权流转、林木交易及林业复合经营为重点的平原林改示范区,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为重点的的林业金融服务改革示范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0年12月)
(1)乡镇自查。各乡镇要组织以村为单位的普遍检查。重点检查林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林改过程是否合法依规,群众是否满意,不合格的应责令返工,并对本乡镇的林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文字自查报告。
(2)县区检查。县(区)林改办对每个乡镇抽查3-5个村,对照林改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走访调查农户,了解林改程序是否合法依规,结果是否真实,发现问题责令返工,直至合格。并对本县(区)林改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3)市级验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林改工作按照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政策是否到户、机制是否创新、矛盾是否化解、资料是否健全等六条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林业部门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为促进我市现代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林改工作不实导致重大涉林案件和调处不力导致重大恶性案件的县(市)、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林改工作落后的县(市)、区林业局,将在年终综合核查和县域经济目标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同时扣减第二年的林改工作经费。
落实政府主导,市包县(市、区)、县(市、区)包乡(镇),乡包村,自上而下,逐级分包的林改督导工作机制。将林改督导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林业生态省建设的督导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导工作力度。督导组下乡开展督导前,必须进行培训,明确督导任务。重点做好对村一级的法律政策指导和林改质量监督,把改前指导和改后检查、日常督导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稳妥、有序、按质完成改革任务。
(三)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林改档案管理进行一次大检查,结合全省林权证管理系统升级、网上办证的实际情况,完善档案内容,规范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在所有有林改任务的县(市)、区全面开展林改档案达标创建活动,年底前林改档案达标县(市)、区力争达到80%以上。
(四)确保改革质量。坚持以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和《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办法》,量化目标,细化措施,坚持林改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质量管理纳入量化考评目标。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开展林改工作“回头看”,与推进“4+2”工作法紧密结合,对已经确权发证的地方,认真进行查漏补缺,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对正在勘界确权的地方,认真把握政策。重点对该均分未均分、以包代改和勘界不清、林改档案不规范等问题认真进行集中整改,巩固林改成果。
(五)完善目标管理。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林业生态市建设2010年责任目标,制订完善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林改工作目标通报制度,市林改办按季度将各县(市)、区林改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林改领导小组汇报,不定期向全市通报,确保林改责任目标与林业生态省建设目标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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