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信政〔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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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信政〔2012〕6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鸡公山管理区、南湾湖风景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上天梯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80号)、《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城中村改造机制,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民生,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房屋拥挤陈旧、村民生活生产环境较差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或街区。
﹙二﹚工作目标:经调查摸底,我市城中村改造面积140万平方米,住户6000多户。计划用2-3年的时间对市中心城区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
三、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制定、方案批准、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方案拟定、手续办理、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具体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要积极落实市、辖区政府(管委会)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和工作要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土地市场调控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房管部门负责汇总编排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监督房屋征收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负责改造项目的立项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改造项目的价格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参与城中村的“撤村建社区”工作,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成城市居民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套户籍清查及改革工作,协助处理好房屋征收安置中的矛盾纠纷;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能搞好城中村改造中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辖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数量、位置、人口、土地面积及属性、房屋状况、基础设施、经济条件、产业特征等。
(二)项目规划。辖区政府(管委会)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要以组团改造为主,使一定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一步到位。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库,通过多种方式发布项目信息,推介项目。
(三)项目确定。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与规划、国土、房管等市直相关部门衔接,通过衔接调整后的改造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并通过,由市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中心初审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组织实施。改造方案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各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政策保障
(一)规划政策
1.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编制: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根据每个行政村的规模,原则上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组成城市居住社区。
(2)各改造村的规划应达到起点高、标准严、设计新、配套齐、环境美的要求。
(3)规划设计提倡建设中高层住宅,容积率控制在3.0左右。
(二)土地政策
1.城中村范围内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全部征为国有。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净收益在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给辖区政府(管委会)用于改造范围内群众安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助。
2.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在确定征收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或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后,剩余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土地储备。
3.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公建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4.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公租房或廉租房按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三)建设政策
1.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城建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格管理及查处。
2.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资改造。在改造中原则上首先建设村民的安置用房,再建设开发用房。
3.城中村改造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项目整体规划,统一实施。
(四)征收补偿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村民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按征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对等面积予以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具备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按每户20-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定。不具备建设经营性用房的项目,在建设中适当考虑拓宽安置对象的增收渠道,原则上可按每户“一大一小”2套住宅房安置:大套在120平方米左右,小套在80平方米左右。住宅安置面积户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安置,补差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户超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再超面积的,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五)收费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住房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六、具体要求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二)已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确定自主改造的村庄应抓紧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过程中,对村民要坚持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必须首先提取部分资产专门作为村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征地费用、返还的土地收益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规划、土地政策确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城中村改造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给排水、硬化、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规划、施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项目竣工后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过的方案实施,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不得私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实行补偿安置保证金制度。城中村项目实施改造前,开发企业向辖区政府(管委会)交纳项目补偿安置费用5-10%的安置保证金,待补偿安置到位后退回。
(八)实行城中村改造任务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完成年度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力、工作推进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拟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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