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全省新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全省新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文号:黑交发〔201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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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制定全省新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经省政府批准,全省新建高速公路从交工验收合格通车之日起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制定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计重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今年及以后建成交工验收合格通车并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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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主体、收费站设置及收费期限
绥满公路绥芬河至牡丹江段等11条2011年路段收费主体、收费站设置、收费期限详见附件。
各路段对应的公路工程建设贷款在收费截止日前已经还清的,必须终止收费。
三、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四、车型收费标准
(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车型及规格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客车货车
第一类≤7座≤2t0.45
第二类8座-19座2t-5t(含5t)0.80
第三类20座-39座5t-10t(含10t)1.10
第四类≥40座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1.45
第五类>15t
40英尺集装箱车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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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型收费取整办法
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通行费收取以元为单位。具体办法是:费额尾数0.49元以下舍去;费额尾数0.50-0.99元进整为1元。
五、计重收费办法
按照《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级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八、其他有关规定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车辆通行费标准自各路段建成验收合格通车之日起试行1年。到期前3个月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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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重新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2011年路段收费主体、收费站设置及收费期限明细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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