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号:黑交发〔2011〕484号
颁布日期:2011-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制定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全省在用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除外。

二、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1—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三、车型收费标准

(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车型及规格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客车货车

第一类≤7座≤2t0.45

第二类8座-19座2t-5t(含5t)0.80

第三类20座-39座5t-10t(含10t)1.10

第四类≥40座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1.45

第五类>15t

40英尺集装箱车1.65

(二)车型收费取整办法

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通行费收取以元为单位。具体办法是:费额尾数0.49元以下舍去;费额尾数0.50-0.99元进整为1元。

四、计重收费办法

按照《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站显著

—2—

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1年。到期前3个月,政府还贷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监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原在用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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