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
各市、县林业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各有林行业:
为切实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第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许可权限和范围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按采伐类型、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等划定审批发证权限,根据《决定》规定,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县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厅委托负责核发市属国有林场、市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省属国有林场和省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沈阳军区、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依法律授权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省林业厅委托省农垦总局林业局负责核发农垦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证。
6、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按林木权属由相应的审批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建扩建消耗林木材积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按属地由县(市)、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材积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新建扩建消耗林木材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木材运输证
除铁(水)路整车(船)运输外,公路和铁路、水路、航空零担运输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市(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2、省林业厅负责厅直属森林经营单位自产材出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3、省林业厅委托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二、有关要求
1、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审批是法律赋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关系到《行政许可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安排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省林业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审批发证人员进行审查备案;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执法守法意识;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各项许可证件一律使用计算机管理,不得人工手写;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和范围,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向下级单位进行委托。
2、要切实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实施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决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重新调整公示内容;要建立健全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审批监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要严格执行各项行政审批发证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提交请求发证申请后,发证机关对相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该实地核查的,必须保证核查数量,审查合格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许可公示。
3、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坚持行政许可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违法行政,赎职、腐败等问题的发生。省林业厅将向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受委托单位要按规定定期报告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等有关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林业厅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凡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10〕70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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