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庆政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6个主要城镇和哈大齐工业走廊10个项目区870平方公里土地开展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测算工作,作业成果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检查验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09〕42号)批准同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一、这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定级范围内,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各级别范围的平均价格,是评估土地出让价格、土地收购价格和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重要依据。基准地价成果将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更新。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完善地价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保障政府土地收益。划拨土地供应,也要开展土地估价,显化土地资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应当从地价中扣除其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投入支出。

三、土地出让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综合集体决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估价工作须由有法定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来完成。位于土地级别边界两侧的宗地,按较高的土地级别来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土地定级范围之外的土地价格可参考区域末级地基准地价评估。

四、土地估价应结合宗地用途、区位条件、周围用地性质和土地收益等情况,科学认定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物业、会馆、幼儿园和地下车库等用于经营性的用地,一般按商业用地评估地价。

五、对于出让土地收购价格,应根据现行基准地价、用地性质和实际使用年限等情况评估确定。对于划拨、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偿,按现行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投入等费用评估认定。对于已按规划条件建设完成的项目用地收购,土地不再单独评估价格,随同房地产价格一起补偿。对于涉及历史遗留、在建工程和违规建筑等土地收购,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应当单独评估价格,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这次公布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只适用于原划拨土地中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

七、新一轮基准地价自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庆政发〔2004〕20号)中公布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在基准地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市国土资源部门。

附件:1.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2.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年租金表

3.大庆市区城镇土地级别范围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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