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孵化基地工作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孵化基地工作方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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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创建孵化基地工作方案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为进一步提高全民创业的层次和质量,加大扶持创业企业力度,为企业创建和发展搭建良好的发展平台,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开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求为指导,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抓好全民创业,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服务、优化环境,强化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建设,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广大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基本原则
创建孵化基地,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点面结合,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结合区位优势,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就业群体的需求,科学谋化,明确产业定位,力争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布局科学合理。二是坚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力争投入少,见效快,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三、基本条件
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15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基本功能
(一)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业者进行创业基本知识和生产经营知识培训。
(二)为创业者提供金融、税收、工商、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法律服务。
(三)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四)对创业者进行跟踪服务,向其推荐各类急需的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类知识培训。
五、运作原则
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主体,在有关政策的扶持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成功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园区实行滚动孵化,循环使用,发挥孵化创业企业、孵化有创业愿望的创业者的作用。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志于自主创业,开展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者。
(二)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有合适的创业项目。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标准:独立法人单位,劳动密集型、投资小、见效快、有发展潜力及噪音小、无毒无害、非易燃易爆的企业,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创业主体。
六、政策扶持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房屋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小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入驻孵化基地的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及后续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创业领导小组
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创业工作,重点推进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行署人社局、地委宣传部、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公安局、行署卫生局、行署民政局、行署司法局、行署安监局、行署药监局、地区工商局、行署科学技术局、行署农委、行署环保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地区总工会、团地委、地区妇联、地区工商联、地区残联24个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部门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初始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负责自主创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并组织其进行创业培训。
宣传部:负责宣传创业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创业促就业行动宣传方案并实施;组织、指导和检查各新闻单位对创业促就业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创业促就业典型事迹,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自主创业的舆论氛围。
总工会:负责为职工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帮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创业促就业行动中。
工商联:负责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商会、协会的自律、互助、服务作用,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总结推广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成功创业经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开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妇联:负责落实有关妇女创业的优惠政策,通过新技术和创业知识培训,提高妇女的创业能力,培育妇女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妇女创业;鼓励女企业家做大做强自身企业,带动更多妇女创业,形成妇女创业激励机制。
团地委:组建“地区青年创业志愿导师服务团”,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发挥地区青联、青年商会优势,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努力为青年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残联:负责落实有关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自立、自强的创业意识培训;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办企业;加强服务和协调,为残疾人争取政策支持;牵头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工作机构,为残疾人创业服务。
公安局:负责治安巡查和防范控制,确保和谐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促就业社会治安环境。
卫生局:负责规范设置医疗机构的创业登记前置审批环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当减免创业企业相关费用。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局:负责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人民银行:指导各级金融机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指导各分支行加强与财政、人社部门的协调,优化贷款环境,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发挥小额贷款在推动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发改委: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创业促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在项目建设审批中,大力支持发展服务业、旅游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在研究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审核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对创业、就业工作的影响。
财政局:负责落实促进就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小额贷款对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绩效考评办法等,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重点创业项目发展,参与有关创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
工信委:负责规划指导各类型企业的创业工作,抓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创业主体;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持创办小企业相关政策;争取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创业工作,培育微小企业向规模企业发展;组织银企合作,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高初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诚信意识、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农委:负责有关农民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创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经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创业措施;积极为农民搭建创业平台。
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负责提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人员人数;指导社区创业就业。
科学技术局:负责推进社会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技术研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建设,积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产业链,发展配套经济;鼓励中小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负责落实科技人才创业有关奖励政策;加快科技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实体。
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等方面支持创建创业孵化园,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和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环保局:负责规范简化创业企业的前置审批环节,适当减免创业企业相关费用。
司法局:负责创业企业的法律咨询。
安监局:负责监督创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严格、科学做好审批许可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领导。各县区局要把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二)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新风尚,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理念。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功能和优良的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依据本方案,建立本地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目标体系,将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作考评机制,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全面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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