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房屋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房屋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房屋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房屋搬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房屋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采煤沉陷区移交给棚户区A、B级危房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沉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关于下达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A、B级调整到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发改投资〔2008〕574号)、《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危险房屋拆迁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沉治办)移交给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A、B级危房及搬迁、安置工作参照沉陷区治理政策,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市棚改办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的实施工作,各区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危房搬迁、安置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A、B级危房搬迁、安置工作的稳步顺利进行。
第四条A、B级危房搬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有序的原则,特困群体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与补偿
第五条A、B级危房居民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
第六条A、B级危房居民要求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始可居住危房面积,在拟安置小区范围内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按原可居危房面积每平方米补交350元结构差价。超过原房屋面积的,在45㎡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1350元/㎡进行购买,超出45㎡保护面积部分的,按棚户区新安置房屋基准价格1850元/㎡进行购买。A、B级危房居民要求跨二档安置的,在楼层基准价基础上再加价600元/㎡购买。跨二档政策封顶。
若相对就近区域缺少房源的,经市棚改办审核同意后,调剂到其他小区安置,按新安置小区的户型上靠,并结算新的超面积补差款。
第七条A、B级可居住危房居民要求货币补偿的,按《鹤岗市矿务局塌陷区危险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及沉陷区移交的A、B级危房的底档,按年限、成新、结构估算残值。
无照可居的A、B级危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照危房补助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A、B级危房居民要求租赁安置的,可选择配租房进行安置。配租房的选择条件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搬迁房屋为A、B级危房居民唯一住房,且原住房面积小于45m2。
第九条合户安置。对有自愿合户要求的A、B级危房居民,合户后可就近上靠户型。
第十条分户安置。对原危房有照面积达90m2以上(含90m2)且两户以上居住的,可以均分成两户,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棚户区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购买。对原危房有照面积达135m2以上(含135m2),但户籍内人口较多,分成两户后仍居住不下的,可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分成三户,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棚户区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购买。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继续要求分户的,分户后,除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外,差额面积部分在楼层差价基础上再加价600元/m2购买。
第十一条按照相关政策支付每户搬家费600元。
第十二条对A、B级危房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重残疾(肢体残、视力残)或户籍内70周岁以上老人的,在搬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其他情形不予楼层照顾。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或安置:
(一)A、B级危房居民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二)仓库、厂房、商服;
(三)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四)未参加房改的共有住房,未到原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房改手续的;
(五)原矿务局已治理、修缮或货币补偿的,市沉治办已货币补偿又在原地违法重建的;
(六)除可居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装修、围墙、树木等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对A、B级危房居民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等费用。
第三章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市、区棚改办对A、B级危房入户验收后,公示3天,无异议后下发搬迁通知书。
第十六条A、B级危房居民在搬家完毕后,向市、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市棚改办拆迁科、安置科会同区棚改办现场工作人员入户复核,留存该危房影像资料,开具搬家证明,并由市、区棚改办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单位拆除该房屋,拆除后,区棚改办和拆除单位联合出具拆除证明。
第十七条各区棚改办制定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包括搬迁日期、搬迁期限、安置房源、楼层价格等),并附七天前下发的三级以上重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或户籍内70周岁以上老人优先安置低楼层征求意见表,上报市棚改办安置科,经市棚改办安置科核准后,统一下放安置房源;过期不填报征求意见表的,不再补增优先安置房源。
第十八条A、B级危房居民持搬家证明和拆除证明,到指定地点按拆除证明先后顺序号分类、分片抽签确定房号,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开具安置审批表。
第十九条A、B级危房居民到区棚改办财务结算补偿安置费用,其它应交纳费用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缴办理。
第二十条市棚改办安置科开具入户通知书,安置居民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进户手续。
第四章其它事宜
第二十一条市监察、法制等部门对A、B级危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棚改办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专项鉴定小组,对沉陷区改造计划内的A、B级危房进行鉴定和认定,据此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撤出。拒不搬出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限期撤出;经责令仍不搬出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此次对A、B级房屋治理,应做到成片拆除,对于在拆除房屋留下的地基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由专项鉴定小组认定,市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拆除。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以外情况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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