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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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鹤岗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上报备案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与内容
在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地力调查成果等基础上,落实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组织论证报批。
(二)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组织基本农田实地调查确认,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编号等。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要逐步完成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标识、保护标牌工作,并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将每片(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切实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
(四)编制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新一轮县乡级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数据库联网互通。
三、工作分工
(一)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供指导,对县级自验成果进行检查和实验,实验合格后,向省提出验收申请,并负责汇总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数据库及相关工作报告等。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乡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划定工作,统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组织编写基本农田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并向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制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配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按行政村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四、组织机构
组长:梁贞堂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庄乾义市农委主任
成员:孙国绥滨县副县长
牛文斌萝北县副县长
王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兴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伟(兼)。工作人员:赵桂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仇寒成(萝北县国土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杨喜林(绥滨县国土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工作。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初—2011年12月中旬)。
本阶段要做好资料收集、业务培训、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批等准备工作,筹措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工作队伍。
(二)报批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12月中旬)。
将鹤岗市、县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报批。
(三)基本农田划定阶段(2011年12月中旬—2011年12月下旬)。
本阶段要做好工作底图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地核实、相关表格填写、保护责任书签订、界桩及标志设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图件和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完成县级自验。(四)成果验收阶段(2011年12月下旬)。
其中2011年12月完成地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2011年12月—2012年1月完成省级组织审核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复核。(五)成果报备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过省级验收确认后,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主要工作依据
基本农田划定主要工作依据包括国家及我省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程,具体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
(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
(五)《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六)《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七)《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八)《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
(九)《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修订)
(十)《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7号)
(十一)《土地利用数据标准》(TD/T1016—2007)
(十二)《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十三)《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
(十四)《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十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七、工作成果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文字部分
1.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2.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
3.基本农田检验分析报告。
(二)图件部分
1.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比例尺1:1万)。
2.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3.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4.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三)表格部分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四)数据库部分
基本农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五)其他相关成果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3.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设立档案。
4.其他相关影像资料。
八、有关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划定工作。
(一)注意做好工作衔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注意尽可能与全省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做好衔接,争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充分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并做好基本农田的日常变更管理。
(二)严格验收保证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对本级上报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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