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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10〕2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扩大面积超过10㎡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三、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开发单位自行调整安置。超出原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超出原面积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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