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市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暨对全市汽车类机动车发放交通便民龙卡的通告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市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暨对全市汽车类机动车发放交通便民龙卡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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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市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暨对全市汽车类机动车发放交通便民龙卡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增强发现、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效保障机动车主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4〕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修理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8号)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注册登记机动车辆修理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并对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类机动车免费发放“交通便民卡”(治安信息智能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修理企业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11〕38号文件要求,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软件系统,纳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对已注册登记的汽车类机动车车主免费派发“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一车一卡。“交通便民龙卡”是我市汽车类机动车行驶证的辅助信息卡,具有公安便民服务、消费金融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对应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机动车辆进厂维修、二手车交易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年检)、新机动车落户、牌证补办、二手车过户登记等车辆管理业务。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申领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二代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机动车管理人申领“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申领时,办理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四、机动车车主可到所在地指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站、机动车安全监测站、部分汽车4S店及建设银行储蓄网点申领“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免收办理费及银行卡年费。
五、新车落户时机动车所有人,待办理完落户手续后,按程序申领“建行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
六、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统一联网使用“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进场维修、养护、机动车定期检验(年检)、新机动车落户、牌证补办、二手车过户登记等车辆管理服务均需使用“交通便民龙卡”(治安信息智能卡)办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修理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旧机动车交易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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