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函〔2015〕19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佳木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跨领域、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应急机制

2.1应急机制

2.1.1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资金事故灾害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下辖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和预防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各有关力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4.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4.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市)区政府启动IV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支援。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4个级别。

5.2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省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安全监管总局(可先行电话报告,后补报文字材料)。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3.2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4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先由事发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5.5指挥和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市)区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与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佳木斯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的政企联动机制,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救援资质、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6.1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6)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2)市地震部门。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

(13)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及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4)通讯部门。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15)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6)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佳木斯铁路办事处。负责提供相关的运输事宜。

5.7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8应急处置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保障措施

7.1数据与通信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7.2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7.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环保、机械加工、冶金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7.4资金保障

地方政府应及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7.10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1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7.12奖励与责任

7.1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1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8.1.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演练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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