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供应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规范供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实现规范有序征地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完善征地体制,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确保合法有序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征地管理。

征地属政府行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地。我市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工作目标。同时,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一致性的原则,要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完成期限从市政府下达任务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对跨行政管辖区的征地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依法有序推进。

1、市政府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征地的政策、制度及补偿标准,确定并下达征地工作任务,部署、协调、督促征地任务落实,及时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区政府(管委会)职责。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征地任务,制定征地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征地宣传动员,征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及产权认定,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等任务;负责调解征地过程中因权属及安置补偿引起的纠纷;负责拆迁过程中突发事件的排查调解和应急处理;协助国土部门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3、相关部门职责。国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征地的受理审查、资料组织和征地报批任务,协调征地中按规定应向国家上缴的规费和本级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以及征地拆迁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规划选址定点工作;房管部门主要负责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使用林地的报批审查,办理使用林地的审核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征地项目资金的筹备、征地补偿费用及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监管;建设、审计、园林、农业、监察、公安、信访、仲裁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征地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具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落实。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2011年起,市、区两级财政要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2、采取多种途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一是采取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二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实行留地安置,引导和规范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安置土地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安置。四是组织和利用征地补偿费兴办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对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方案等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安置保障措施落实。

3、依法依规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拆迁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征地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在实施征地中,要确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各区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等程序,多形式、多途径将征收土地方案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国土部门应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对于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妥善解决。[FS:PAGE]

二、坚持依法管地供地原则,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落地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供应土地。土地供应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供应。各级政府(管委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许诺供应土地。企业、单位或个人需要土地,必须经由国土部门通过依法、依规、依程序供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工作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督促被征地村组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项目用地性质,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对需公开出让的,必须公开出让供地;对符合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

(二)明确用地政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供地。招商引资项目(含工业项目和重点商业项目)一律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用地手续的申报、办理工作,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交纳相关税费。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式服务,快速办理规划许可和土地供应手续。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单位的土地出让金,依照规定全额缴纳到财政专户,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促进有效供地。土地储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重要的基础性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增加我市有效土地储备规模,改变土地收购储备薄弱和被动的现状,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和收回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要认真开展土地开发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逐步实现储备土地-净地出让的良性循环。要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交易全部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平台,实现依法、规范、有序、高效供应土地。财政部门要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专户,专款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三、坚持以科学规划为龙头,切实将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一)科学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新上建设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选址时,要首先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要依据建设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功能分区的要求,集中连片安排用地。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为,遏制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促进我市有限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三)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准入条件,提高土地使用的门槛。合理确定项目用地的宗地规模,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坚决从严控制不合理用地需求。要引导用地单位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圈地”、囤地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严格管控,强化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耕地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市政府将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目标考核指标要求,严格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严格问责,强化依法管地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各类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对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依法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三)严格监管,强化用地单位依法用地责任。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依规从重从快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十堰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管地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确保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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