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25号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25号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秩序,制止擅自实施房屋搬迁的不法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的大型公益建设项目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建设项目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与补偿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搬迁活动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擅自实施房屋搬迁活动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规定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监督,以确保城区补偿标准的统一和平衡。
五、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实施前己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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