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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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步伐,切实保障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现就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安置房建设是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顺利推进的前期工作和基础,是促进和谐征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安置房建设工作滞后,房屋征收安置后住户长期在外租房过渡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房屋征收工作的突出瓶颈,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高额的过渡费用同时增加了城市建设成本。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安置房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地分管领导任成员,日常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安置房建设中土地审批、规划选址、立项、资金保障等重大事项。
(三)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作为我市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编制建设计划。市房产管理局要根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各年度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方案。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和投资规模、建设模式、建设标准、户型以及建设时限、安置房成本估算、安置户(人)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安置房建设计划列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城市建设计划。
(二)落实规划选址。规划部门要根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做好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11月底前要完成2014年度安置房建设的选址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
(三)强化用地保障。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单列指标,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用地性质明确为国有出让土地。
(四)落实建设资金。安置房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使用中央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后期建设利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建设。安置房建设投入资金列入各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在各项目间统筹平衡。
(五)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增强效率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安置房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对相关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审批,专人负责,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证项目如期开工,按计划完工。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节能技术运用等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实施。
(二)同步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严格项目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安置房建设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四、规范分配和后期管理
(一)明确安置对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过渡安置(选择就地安置户)和实物安置补偿(愿意选择异地安置户)以及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户出售。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将房屋征收安置房作为商品房进行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二)完善分配政策。市房产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房屋征收安置房准入与分配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做好安置房可供房源信息发布、房屋征收安置房入住对象入住资格的审定、房屋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申报、房源调配管理,核发购房凭证等工作。
(三)规范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方案,规范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五、强化监督考评
今年安置房建设工作已纳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年终将进行检查、考评。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跟踪督办、全程监督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到位、不作为,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甚至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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