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西铁路随州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西铁路随州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维护被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鄂土资发〔2009〕39号),随州市铁路办、随县人民政府与武汉铁路局信阳铁路建设指挥部、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建设指挥部签定的相关协议,现将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建设用地和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方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性质。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工程建设红线内占用的土地(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增建第二线工程湖北省境内用地图为准)为永久性征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临时工棚、临时搅拌站、材料堆放场、取弃土(碴)场、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为临时用地。

二、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方案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只补偿青苗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从开工日起向后一年为用地期,超过用地期另行计算补偿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方案见附件2。

(三)因铁路建设工程引起的边、夹角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桥涵顺接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用地和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标准执行。

(四)铁路回收地只补1年青苗费。

(五)建构筑物补偿方案见附件3。

三、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征地、拆迁房屋与地上附着物的各项补偿费用由市支铁办负责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二)征地、房屋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由市支铁办拨付到随县支铁办,再由随县支铁办拨付到各镇支铁办,然后由镇支铁办将补偿资金兑付给产权所有人。

(三)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补偿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三公开”制度。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拆迁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坐支补偿资金。

四、房屋还建的有关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拆迁与还建基本同步进行。工程建设永久性用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以及线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在还建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办理的相对手续,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相关部门办证只收取拆迁户工本费。拆迁户还建新房涉及的宅基地及宅基地电通、水通、路通、场平等问题,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涉及线外拆迁的房屋,其宅基地按项目征地价格给予补偿,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还建宅基地。

附件:1.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永久性用地补偿方案。

2.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3.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方案。

2013年2月24日

附件1:

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永久性用地补偿方案

注:菜地、果园、茶园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1.1,精养鱼塘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1.2,林地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0.7,未利用地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0.3。

附件2:

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注:林地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0.7,菜地、果园、茶园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1.1,精养鱼塘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1.2,林地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0.7,未利用地征地补偿修正系数为0.3。

附件3:

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随州段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方案

建筑物名称结构特征及范围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房屋砖混框架结构平方米900含室内外装修和水、电、闭路电视等所有设施

砖瓦砖墙、瓦顶平方米400

简易房径墙1.8米以下平方米200土坯、草顶、石棉瓦

房基地未建,已平整,购买平方米120有土地证

厕所有顶、有化粪池平方米100无顶60元/m2

猪、牛棚砖、土砖墙、有房顶平方米120

围墙砖墙、高1米以上延米50

水泥晒坪平方米50

水井家庭简井或压水井眼1000

公用、井深10米以上砖井眼4000

水管10公分以内,PVC管米5

坟墓一墓一棺座1200

香菇棚网架、混凝土杆平方米50

香菇池水泥立方米100

土池立方米40

蒸气炉个500

电杆水泥杆10—12米根300指产权属村集体或个人的电杆

木杆根200

竹园水竹或毛竹株2

用材林直径5公分以下株10指杨树等四旁树(不含灌木)及田间树木

直径5-15公分(含)株50

直径16公分以上株100

果树未挂果株10

挂果株300

银杏5-14公分株100

15公分以上株1000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