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料和条件。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跨越发展期,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和部分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在新形势下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选址、立项关,确保占补耕地质量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系统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措、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管理、项目验收等一系列工作。涉及财政、林业、农业、审计、环保、招投标监管、监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在项目选址上,要符合选址条件,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申报的项目要拿出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要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资金并进行监管,农业部门要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占补耕地的质量。
二、严把资金使用关,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开垦费的收支要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地监察、财政、审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要严厉查处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等违规行为。
三、严把工程后期管护关,确保开垦后耕地有效利用
加大项目土地流转和工程后期利用管护力度,通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取项目后期利用管护补助资金、签订合同等措施将工程后期管护和土地利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公司或农户,切实防止新增耕地撂荒和低效利用。国土部门在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后期利用,后期利用应与农民意愿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农业部门对项目后期利用负有监管责任。
四、严把指标使用关,确保耕地占补实现长期动态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我国保护耕地,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势必将占用部分耕地,但既要保障经济发展,又要保证粮食安全成为我市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政策,实现占补平衡。为保证我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严厉禁止各地向咸宁市以外地区出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市内确需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统一调剂。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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