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文号:襄教文〔2009〕24号
颁布日期:2009-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襄教文〔2009〕24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襄樊学院,市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政策,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工作,严格掌握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权限,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是全市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及市直学校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时间为4月15日-4月30日。报名地点:市直学校在职教师、城区社会人员直接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报名;各县(市)区在职教师、社会人员根据户籍所在地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名;襄樊学院应届毕业生在襄樊学院教务处报名。

三、申请人员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师范类考生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五)思想品德鉴定表;(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体检合格证;(八)盖有学校公章的大学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

非师范类考生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五)思想品德鉴定表;(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体检合格证;(八)湖北省统考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由申请人到襄樊教育局网站上下载,也可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88号)精神,参加专业技能考试(以往称面试、试讲)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缴纳考试报名费100元。需要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包括:

1、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者;

2、师范类成人教育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者;

3、职后取得合格学历,现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申请高一层次教师资格者。

五、市教育局将在报名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非师范类考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专业技能考试和所有申报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能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于考试前两天通知到每位考生。

六、有关要求:(一)申报语文学科的人员和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等,申报其他学科的人员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二)城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襄阳区)申请人员须到市中心医院体检;其他县(市)的申请人员须到该县(市)人民医院或同等级的医院体检,体检日期为4月1日-4月30日;(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员联系电话”一栏必须填写24小时开通的手机号码,因手机不通而导致没有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四)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将属于我局认定的教师资格申报材料初审后集中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五)襄樊学院将属于我局认定的教师资格申报材料初审后集中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上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2、2009年春季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文本(面试与不面试人员分开打印,用Excel格式);申报人员的网络版电子数据。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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