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襄阳政发〔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适应“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新形势,不断改善民生,服务和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区域实际,大力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征收安置房等与棚户区改造实行统一规划布局,集中连片建设,按照城市新区建设标准统一建设,提高房屋的品质。

(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由市级统筹编制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分不同类别,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分年度组织实施。各城区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建设和管理任务,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多元筹资,市场运作。以政策性资金引导和启动,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增强融资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合理定位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的建设

(一)廉租住房。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区域,加快建设廉租住房。通过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隆中人才公寓、蓝(白)领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建设管理。

(三)征收安置房。由市、区两级政府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设,用于安置房屋被征收户的专项用房,包括土地被征收村(居)民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和过渡性安置房。市房管局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合理配建过渡性安置房,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应急性征收安置问题;城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安置房建设,其中,过渡性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四)棚户区改造房。对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和改造。不适应就地改建的,可易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或者结合城市“两改”项目统一改造。

(五)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主导或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政策性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机制

(一)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及征收安置房专项规划。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中心城区发展需求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未来五年保障性住房及征收安置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房管局和各城区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要在樊城区、襄城区、高新区、襄州区、东津新区符合城市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按照居住小区(200—500亩)的规模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集中布局,按城市新区要求高标准建设,建成后实施分类保障,统一管理。

(三)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丰富公共租赁住房内涵,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将隆中人才公寓、蓝(白)领公寓、单位投资公共租赁房、过渡性安置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投资主体及用工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支配房源配置,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四)加快推进征收安置房建设。征收安置房建设主体可采取BT、市场主体代建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相对集中布局,提前建设。市房管局可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配建相应数量的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为应对城市建设征迁、一级控制区危房征收等突发性住房需求提供保障。

(五)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按照“沿江沿山滨水、沿城市主干道”先行推进的原则,将年度改造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建设。

(六)做好统筹平衡和项目储备。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按照“统筹平衡”的原则,确定建设方案,多方筹集和提供安置房源。要对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求,同时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设立项目库,分期分批次纳入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实现滚动发展。

(七)规范项目运作。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征收补偿安置房的建设经批准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优惠。各责任主体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相关单位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支持项目建设。

四、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征收安置房投融资模式

(一)创新筹资方式,实行政府力量和市场机制并行,大力筹措资金。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房投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融资平台,进行社会融资。市政府直管公房、已竣工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尽快进行资产评估,完善相关权证,并可作为资本金或者资产注入房投公司。同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扩展公司融资渠道。市房管局、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引进大型房地产开发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保障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

(二)落实相关政策性投资,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争取银行信贷、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支持以及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做大做实做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规模。

(三)引导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制。市房管部门要针对这类公共租赁住房迅速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四)严格执行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

五、规范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房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内的征收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和配套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要根据各自职责,坚持“特事特办、效率优先”的原则,将征收安置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按照“绿色通道”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统筹调拨房源。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对征收安置房源的使用和调拨管理。市政府委托市房管局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各城区、开发区对其组织建设的用于本辖区项目征收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在完成安置任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全市统筹调拨使用。征收安置房的调拨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加强准入审核。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保障房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四)统一规范管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房管局代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市房管局的指导下,纳入全市保障房统一管理体系,由建设单位依照统一的政策实施管理;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建设的征收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五)强化社会监督。要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六)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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