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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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9日
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
根据《关于转发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体制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阳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主城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出让的毛收入,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成,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就结算办法明确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主城区为:原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主城区范围及市建投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所形成的经营性用地(高新区邓城大道以北、樊宛路以西余岗村土地和襄州区及已与市政府签订协议的“两改”用地除外)。
二、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部分界定
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部分为毛收入(出让成交总价)扣除“四金”和业务费后的剩余资金。
三、实行毛收入分成土地范围
(一)2013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主城区范围内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省政府下发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文件时间为准,批准时间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以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的委托内容为准。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主城区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时间以签订收回补偿协议为准)。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各城区(开发区)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四)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在襄阳政发〔2012〕44号文件下发前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出让收入不实行分成。
四、统一计提“四项资金”
国家规定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三金”按鄂财综发〔2012〕27号文即出让总收入的最低标准7.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统一计提,上交市财政。各城区(开发区)涉及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以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相应的项目所需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拨付。
五、毛收入分配结算
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纳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定提取“四金”等专项资金后,将剩余款项划转给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照土地出让毛收入中参与分成的部分分类型进行分成:存量地,市与区按28比例进行分成;新增地,市与区按46进行分成。各城区(开发区)所得分成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收储补偿、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
六、结算时间
储备土地按城市规划公开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各城区(开发区)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协助市国土局催收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款项划转到账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出让毛收入分配结算工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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