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增强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发展后劲,争创全国体育名城,建设湖北体育强市,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和残奥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宜昌籍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及其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以下简称教练员)、输送单位;

(二)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赛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四)启蒙教练是指发现并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基础训练达两年以上的教练员;输送教练是指带训达两年以上并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单位是指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运动训练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30万元,教练员10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10万元;获得银牌的,奖励运动员18万元,教练员5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5万元;获得铜牌的,奖励运动员8万元,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2万元。

(二)在残奥会上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12万元,教练员5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5万元;获得银牌的,奖励运动员8万元,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2万元;获得铜牌的,奖励运动员5万元,教练员1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1万元。

(三)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上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5万元,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2万元。

(四)在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5万元,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2万元;获得银牌的,奖励运动员3万元,教练员1万元,运动员输送单位1万元;获得铜牌的,奖励运动员2万元,教练员8000元,运动员输送单位8000元。

(五)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奖励运动员5000元,教练员3000元;获得银牌及以下名次的运动员,按积分100元/分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届省运会财政列支15万元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宜昌籍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教练员1万元。

(七)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各按教练员奖励金额的50%计奖。

三、经费安排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市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0日发布的《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宜府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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