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府规〔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11〕30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制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第六条第(三)项中的“项目建设需拆迁地面建筑物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305号)的规定执行”修改为:“项目建设需拆迁地面建筑物的,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本通知所列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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