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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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加强土地调控,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管理决策机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管土地一级市场,放开盘活二级市场。宜昌高新区土地经营事项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城区其他地方的重大土地经营事项必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评审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改变原批准用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的地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各区政府(不含宜昌高新区)、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四、大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对纳入国开行统贷资金支持和管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收益“只予不取,自求平衡”的政策给予支持。市级除计提需上缴中央和省级的专项资金及土地规费外,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五、调整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土地出让收益转列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对应科目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将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六、完善土地出让成本收益核算制度。对各区(不含宜昌高新区)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土地出让实行“宗地核算”。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成本进行评审和核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和核查结果按宗地核算土地征收或收储交易成本等相关费用。
七、调整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土地出让成本收益分配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对应支持市级国有控股集团项目建设和偿还债务。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9号)执行。
八、规范招商引资供地行为。城区重大招商引资事项原则上应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不得作出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供地的约定,不得违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具体约定土地出让价格、返还或奖励土地出让金等条款;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代缴、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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