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结合《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作为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两年与市政府签订一次《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市审计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对县市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二)在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按规定及时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并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的图、表、账、册等档案资料齐全,并与实地一致。

(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乡镇、村逐级签订。

(六)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开发资金,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经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且成效突出的,认定为优秀。

六、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认定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面积、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面积、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

八、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违法用地和破坏耕地行为,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