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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函〔2010〕39号关于公布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精神,按照“征地补偿区域划分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相协调,一般不打破村界”原则,结合2009年3月18日郴州市市本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听证会意见及我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进行了划定。现将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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