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郴政办函〔2009〕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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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7号
宜章县、桂阳县、嘉禾县、临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6号)、《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既是促进郴州科学跨越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拉动内需,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事关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事关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
二、统一标准,依法补偿,足额支付
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发布的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中值计算,即专业菜地2650元/亩,水田1600元/亩,专业鱼塘(池)2250元/亩,旱土1100元/亩;宜章县、桂阳县、嘉禾县、临武县按此标准的85%计算。补偿倍数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执行,即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25倍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郴政发〔2002〕20号文件有关规定,比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发布的年产值标准计算。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确保征地补偿费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明确征地主体,严格征地程序
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征地工作实行县政府包干责任制。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严格按照《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6号)要求开展征地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实施征地调查、确认、听证程序,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快速进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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