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郴政办函〔2009〕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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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规范从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坚决打击非法矿(场)点涉爆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点、采石场等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所有非法矿点、采石场业主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合法矿(场)点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进行全面排查。凡是证照不全的非法矿(场)点和民爆物品储存库房治安防范风险等级不达标的合法矿(场)点,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审批民爆物品。要根据辖区矿(场)点分布情况和非法矿(场)点反弹情况,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部位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对所有非法矿(场)点涉爆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快、从重打击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的业主,在全市形成一种高压态势。要将打击查处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监管是否到位的一项重要依据。对群众举报涉爆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要按照《湖南省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对非法矿(场)点的检查发现处理情况要在3日内相互通报。
二、加大投入,加快全市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储存库房建设步伐
目前,我市部分民爆公司中心仓库储存库房(一级风险库房)及涉爆使用单位储存库房(二级风险库房)尚未进行提质改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民爆公司和涉爆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储存库房治安防范风险等级标准》,加大对民爆物品储存库房提质改造的投入,加快建设标准的储存库房。改造建设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须按程序报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全市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库房(二级风险库房)应当在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建设工作任务。
三、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民爆物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民爆物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民爆物品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鉴于当前违法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手段较为隐蔽且公安机关检查手段落后,全市重点产矿县市区应当按规定购置炸药探测定位仪供公安机关使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切实提高民爆物品科技监管水平。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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