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发〔2015〕5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政办发〔2015〕5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4.3应急响应行动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救援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水电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治安维护
6.6人员防护
6.7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障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路桥隧道坍塌事故、自然灾害、雨雾冰雪恶劣天气、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1.4.2分级响应,协同作战。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1.4.3快速反应,救人第一。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高效实施救援。
1.4.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坚决履行职责,落实安全保障,科学合理实施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武警衡阳支队、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市新闻办、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由市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衡阳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公布自然灾害救灾情况;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救灾捐赠。
市安监局:指导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
疗救治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恐怖案(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进行先期处置,开展专访调查、现场勘查、证据留存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高速公路火灾灭火救援及事故调查,参加其他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普通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控防应急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当发生涉及高速公路的海事事故时,如过水桥梁坍塌、船舶撞击桥梁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海事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同参与高速公路抢险施工的应急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供应和涉及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通信、供电、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武警衡阳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参与抢险救灾、反恐处突、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作业供电保障工作。
衡阳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衡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市新闻办: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审核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交警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车辆疏导、分流。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础项目经费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协调、会同、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落实。
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协同医疗、消防部门救援受伤人员;现场外围警戒,指挥疏导无关车辆、人员,在现场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警戒,保证救援点的安全作业范围;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
控制措施;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和相关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
构;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第一时间内控制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向其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经消防部门同意进入事故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查及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做好交通诱导宣传提示;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拖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善后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及救援所需物资、工具的调集工作。
2.2.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毁坏或交通中断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同时根据情况,通过市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2.2处警
接到报警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高速公路路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赶赴现场救援。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应急启动级别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Ⅳ级启动标准
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下的情况。
4.1.2Ⅲ级启动标准
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情况。
4.1.3Ⅱ级启动标准
突发事件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情况。
4.1.4Ⅰ级启动标准
突发事件一次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预计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情况。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衡阳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衡阳管理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配合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迅速调度高速公路交警及高速公路路政、消防、卫生急救等部门进行救援,视情调度其他联动力量进行救援。
4.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调度市交警部门在相应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4.4应急处置
4.4.1指挥调度
接到救援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迅速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按响应级别调度应急救援联动力量。
4.4.2应急联动响应
(1)高速公路交警、路政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警戒,进行交通管制,疏通道路,必要时对事故救援路段实施双向交通管制,采取分流措施,保证应急救援车辆能及时顺利赶赴现场。
(2)市消防支队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坚持
“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和“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科学组织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3)遇车辆落水、坠崖(沟、桥),发生火灾、爆炸,路桥设施垮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或地质灾害引起高速公路长距离堵塞,以及其它救援难度大的事故,根据需要调集大型起重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救援。
4.5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照《衡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及善后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6应急结束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解救、现场险情全部排除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
4.6.1高速公路管理(路政)部门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配合组织拖离事故车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清点统计。
4.6.2市消防支队对发生火灾的现场进行检查、清理,消除余火,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及参战人员设备等进行全面洗消。
4.6.3高速公路管理(路政)部门将应急救援中启用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善后处理。
4.6.4其他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处理。
在确认现场无危害隐患后,迅速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秩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
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6.应急救援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统一协调、专业高效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6.2水电保障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电供应。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要建立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各县(市)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市)卫生部门开展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对事发路段出入口外围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多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令,对现场实行封锁管制。
6.6人员防护
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
具。事故正在或者可能对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通信保障
发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对内部人员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培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检验并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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