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政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
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政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资金的现象发生,现就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娄政发〔2013〕12号)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同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了自理户口,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户籍均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如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异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分有责任制田土、参加经济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在本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承包责任田土手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花名册等相关证明后,可随被拆迁户主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二、同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了自理户口,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户籍与被拆迁人户籍同属同一户口本且无异动情况的,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可参照其安置标准予以安置。
三、为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资金的现象发生,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离婚再结婚的被拆迁人,其配偶不予安置。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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