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三抢”行为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三抢”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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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三抢”行为的通告
(娄政通〔2012〕19号)
当前,在征地范围内出现的各类抢栽、抢种、抢建(以下简称“三抢”)行为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正常进展。为依法遏制“三抢”行为,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平公正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制止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三抢”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遏制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三抢”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坚决遏制“三抢”行为。
二、对建设项目拟征地上由“三抢”行为造成的青苗及建(构)筑物,征地拆迁部门不予丈量、登记、补偿,并责令被征地对象限期腾地。
三、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凡违反规定在农田上抢种树木、苗木或挖塘养鱼的,遇征地拆迁时不予按违法现状补偿。
四、在拟征地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用地单位应与征地拆迁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一起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建(构)筑物进行录像取证。
五、在土地、房屋丈量登记后至补偿协议签订前,不准将苗木在征地红线内移栽。如有移栽的,经复核予以按实核减。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新出现的“三抢”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到位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三抢”或纵容、包庇、暗中支持“三抢”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七、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或以“三抢”方式恶意套取征地补偿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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