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土地面积的核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并设立资金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含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管理、发放;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二、严格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5天后,由村民委员会汇总,所在派出所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或县(市)政府确定,再返回所在地村委会公示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其中市辖三区被确认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办办理登记、缴费及待遇享受等手续;市辖三区自愿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其社保补贴由市农保办审批后按市政发〔2009〕2号文件规定标准拨付。

三、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缓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社会保障的人数。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以户为单位,且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人员结构比例相当。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费用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中按规定列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且转城的被征地农民,处于失业状况,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可办理《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政策。

六、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精神,2007年7月26日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业主(部省合资铁路由我省出资人代表负责)在2011年6月底前,按城市规划区内征地面积每平方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10元标准一次性将项目应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解缴到工程所在县(市)财政专户(市辖三区范围内的,解缴到市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本通知下发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在办理社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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