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农业局 湖南省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文号:潭农业联〔2013〕 74 号
颁布日期:2013-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湘潭市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林)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湘潭市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办法

湘潭市农业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湘潭市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确保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增耕地耕种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27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发放耕种补助经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6号)、《湘潭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湘潭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第三条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资金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用于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每亩1500元,按每年每亩500元标准连续补助三年;农业部门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经费每亩150元;土壤样品检测费每亩50元。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耕种业主确认和耕种补助发放,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耕种方案》审批和现场耕种确认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制订,协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年度耕种方案》审批和现场耕种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要明确种植作物种类、种植季节、种植模式、培肥措施等,合理安排换茬,保障在农作物正常生长期内都能落实耕种。

第六条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坚持“谁耕种谁受益,先耕种后补助”的原则,按照实测的耕种面积,以现金补贴形式发放给耕种业主。

第七条用于市区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经费、土壤样品检测费按市国土资源局从县(市)购买指标数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县(市)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经费、土壤样品检测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壤样品检测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现场勘察、采样、耕地质量评定、现场确认、技术指导等工作,土壤样品检测费专款用于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的土壤样品检测。

第九条新增耕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新增耕地权属变更调整到位,明确项目耕种业主及其责任,及时与耕种业主签订《新增耕地种植协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新增耕地土壤进行实地取样并送检,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出具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指导耕种业主编制《年度种植方案》。耕种业主编制《年度种植方案》后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耕种业主组织实施。

第十条耕种业主在完成每个阶段的耕种后,应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耕种确认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耕种确认,并共同出具《耕种确认书》。确认种植的面积必须是按《年度种植方案》落实耕种,种植作物符合要求,作物处于正常生长期,种植密度合理,作物成活率达到90%以上,否则不予确认或只进行部分确认。

第十一条经耕种确认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登记造册,分项目提交新增耕地种植协议、年度种植方案、耕种确认书等成套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续耕种和培肥专户逐年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新增耕地项目要将落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保障措施体现在立项审查、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或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时,要将落实后续耕种和培肥作为验收确认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新增耕地原则上以种植一年生粮、油、棉、麻、烟、蔬菜、药材等作物为主。

第十四条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矛盾,确保项目区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成立后续耕种和培肥专家指导小组,根据当地气候、水源、土质及种植习惯,加强对农作物栽培及施肥指导,着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耕种效益,进一步探索土壤熟化农业综合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新增耕地落实耕种和培肥情况督查,并对县级确认面积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财政部门重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加强督促,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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